1 / 9
文档名称:

论对妇女就业机会歧视的法律规制(叶桂峰).docx

格式:docx   大小:18KB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论对妇女就业机会歧视的法律规制(叶桂峰).docx

上传人:chuskier 2022/12/6 文件大小:1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论对妇女就业机会歧视的法律规制(叶桂峰).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该【论对妇女就业机会歧视的法律规制(叶桂峰) 】是由【chuskier】上传分享,文档一共【9】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论对妇女就业机会歧视的法律规制(叶桂峰)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对妇就业时机歧视的法律规制
叶桂峰
上传时间:2006-3-10
摘 要:我国当前的对性就业时机歧视的现象相当严重,表如今招收录用、职业培训、退休年龄、下岗等各方面。为了在法律上对之进展规制,我们应该在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的根底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完善?妇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要推行生育,促进就业。
关键词:就业时机;歧视;生育;妇权益保障
在我国,当前性就业难的问题,比较严重。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为就业时机上的性别歧视。但是,如何从理上认识这种就业时机上的性别歧视,如何从制度上对之进展规制,我们却缺乏深化的讨。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对此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认识和感想。
一、就业时机性别歧视内涵以及表现形式
妇就业时机歧视属于就业歧视的一种。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歧视(就业与职业)公约?中规定,所谓歧视,是指种族、肤色、性别、、政策观点、民族、社会出生所作出的,有损于就业或职业中平等时机和待遇的任何区别、排除和优先。就我国而言,有关就业歧视现象,一个集中的“多发区〞就是就业时机上的性别歧视。进一步言之,就是广阔妇在进入劳动力这个环节上,由于性别的原因,普遍遭受了有损其平等就业时机的区别、排除或优先对待。在我国,妇所遭受的就业时机歧视的情形,有些是性别生理原因,世界各国妇均可能面临的,而有些是以我国特定的社会经济体制和观念为前提,具有“中国特色〞。依笔者的总结,我国广阔妇面临的就业时机性别歧视情形主要有:
(一)招收录用方面的歧视
性在招收录用方面所受的歧视,是就业时机性别歧视中最为典型,最为普遍的情形。根据?歧视(就业与职业)公约?中有关歧视的定义,我们可以大致将其分为三类:
(1)区别。在区别对待的情形下,尽雇主并不回绝雇佣妇,即没有排除行为,但他们一般只雇佣妇从事那些收入低廉,技术不强,条件较差的所谓“性工作〞。区别的结果,就是在劳动领域,明显存在性工作和性工作的观念,导致“就业性别别离〞(Sexsegregation)现象。[1](P25)
(2)排除。即回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妇。它通常表如今不愿意招用妇从事那些传统上认为是性工作的某类工作,或者虽然同意招用,但规定了不合理的性别比例,或者对性就业在年龄、婚姻、生育家庭负担、相貌等方面提出某些不当条件,增加了性就业的难度,上排除了性就业的时机。
有时,排除行为还可能出如今这样的一种情形下,即在录用条件上成心规定了妇难以到达的要求,尽实际上这些妇可以胜任该项工作。譬如某个工作岗位,可能对于雇员的身高或者体重的要求并不高,但是用人在条件中规定了身高和体重条件,根据这些条件,实际上排除了大部性获得该工作岗位的可能性。

(3)优先。一个子和妇具有一样的资格和条件,但子优先录用了,这就出现了性别歧视中的优先行为。
(二)职业培训方面的性别歧视
职业培训关系到就业者的就业才能。没有良好的培训教育根底,就没有真正的职业准备。假设妇得不到同性同等的公正的职业培训时机,那么即使就业时机形式上平等,最后也达不到就业上的本质平等。在我国,虽然性也有培训时机,但是却往往被限在某几个行业和职业上,譬如商店效劳业、餐饮业、服装业等。在承受经营理培训的人员中,性占的比例很少。这种对性的不合理的培训形式,导致了我国就业中的性别隔离现象严重存在。
(三)下岗和再就业方面的性别歧视
就业时机平等不仅仅包括平等进入劳动力,而且包括在被动退出劳动力方面,也应该受到平等的待遇,而不应该仅仅因为性别的原因受到较差的待遇。在我国的国企改制的过程中,大量国有企业的充裕职工下岗等待安置。根据相关数据,下岗的职工中,性职工占了67之多。[2](124)考虑到我国国企中原先职工的比例,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在丧失就业时机几率上,性职工远超性职工。同时,在国企职工下岗的潮流中,大量进入性集中的工作领域——如矿山、油田、冶炼、机械制造等工业的工被编余下岗,她们假设能再就业也根本转向传统性集中的工作,而性集中的工作一般工资较低。[3](158)也就是说,在再就业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了就业性别隔离。
(四)退休年龄上的性别歧视
退休年龄,根据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二次会议原那么批准的?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方法?和?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方法?规定,年满60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公务员法?中也明文规定,性公务员退休年龄是55周岁,性公务员退休年龄是50周岁。这种在退休年龄上对的区别待遇,其出发点是以不同的生理特点为科学根据,从保护妇权益的角度出发研究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性的身体安康。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平均寿命上,性要高于性,而对于大部50至55周岁的妇来说,完全具备继续参加工作的才能和意愿。而我国现行有关劳动法规对于退休年龄,尤其是公务员退休年龄的规定,实际上剥夺了广阔妇5至10年的工作时机,其导致的后果,不仅仅是对妇可能创造成就或业绩、实现人生价值的时机的剥夺,而且根据我国养老制度,广阔退休性所获得的养老收入也因为其工作年限较低而低于性从而导致广阔性经济收入上的损失。②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上的性别歧视
我国很多地方以妇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损害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财产权益,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当前的农村社会经济条件下,剥夺农村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很大程度上就是剥夺了她们的就业时机。
值得提及的是,应该在理上区别就业时机歧视和就业歧视。就业平等时机权仅仅是劳动权的有机构成部,是实现其他劳动权的前提。就就业的性别歧视而言,尚包括诸如劳动报酬歧视、性扰、社会保障权歧视等发生在职业过程中的歧视。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在录用阶段遭遇就业时机歧视的人往往在工作中继续受到歧视,这里存在一种弱势累计的恶性循环。[1](P19)
二、就业时机性别歧视现象的成因分析
(一)我国劳动力供求矛盾锋利,劳动力供大于求,为用人人为地抬高就业门槛、设置性别限制提供了条件 伴随着中国经济转轨,特别是参加WTO,就业完全步入化,已不再像以前一样搞行政指派。而从利益化的角度看,与使用性劳动者相比,使用性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本钱明显偏高。例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得在职工怀、产、哺乳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于是,企业在性怀、产、哺乳,必须安排人员代岗工作。因此,追求利益化的企业自然更愿选择性职工,在同等条件下,“用不用〞就成为劳动力的普遍选择,甚至出现了即使在“不如〞的情况下,仍然选择性的情况。
(二)传统的性别歧视观念仍然对劳动力产生着负面影响
性别歧视这一传统社会观念仍对许多人,特别是相关决策者和理者有相当大的影响。有些用人对性的才能和价值认识有偏向,过分夸张生育、养育、更年对性的负面影响,加剧了妇在就业竞争中的不利处境,导致在人才录用上不利于性。
(三)有关妇就业保护的法律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我国法律中虽然规定了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但较为概括,操作性不强且缺乏罚那么。由于对就业歧视既未明确规定承担何种行政和民事责任,也没有规定详细的执行,对于用人来说很难起到应有的震慑和遏制作用。尤其是在进入经济建立阶段以后,我国相关政策法规未能及时加以修改,更加造成性就业困难。例如1988年制定的?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的许多重要内容和适用范围,都已和当前的情况不适应。?妇权益保障法?也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均应进一步修正完善。
(四)目前我国相关监部门对劳动力的监视理力度不够
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和城等各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与其他行政的配合尤为不力,重复理和监不到位的问题并存。由于一些地方部门对外资企业、私有企业疏于监,特别是对私有企业和非正规就业领域的监不到位,对这些企业违背用工权制度漠然置之,缺乏有效监视手段,使得性劳动者在这些无法得到平等的就业时机,即使就业也容易失去工作。
(五)妇维权工作机制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
长以来,妇联维权工作多是说服教育式,唱独角戏,凭着自己的热情去调解、去呼吁,往往力量不够,难以全面解决实际性问题。
三、减少和消除就业时机性别歧视的法律应对措施
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就如何才能减少和最终消除性就业时机歧视的现象,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建议,比方,大力开展经济,扩大性就业工作岗位,进一步宣传平等的思想等等。笔者以为,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要实现对性就业时机平等权的保护,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严格施行现行的有关保护妇平等就业时机的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当前的有关保护妇就业的法律法规过于原那么化,缺乏可操作性,但是我国毕竟已经初步构建了妇就业保护的立法体系,假设用人都能严格遵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我们的劳动行政部门能加大执法监视力度,性就业时机歧视的不良现象当会大大减少。我国当前保护性就业时机平等权的法律框架可分为三个层次:
1、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我国批准参加了假设干预及妇劳动权益保护的国际公约,比方国际劳工组织的?就业政策公约?(于1997年7月17日批准参加);结合国?消除对妇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后者可以说是保护性就业时机平等权方面最重要的公约。该公约第2条(e)要求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的歧视;第2条(f)要求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风俗和惯例。
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劳动法?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信仰不同而受歧视。〞3条更是明确规定:“妇享有与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规定的不适宜妇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回绝录用妇或者进步对妇的录用。〞?妇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保障妇享有与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第22条规定:“各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宜妇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回绝录用妇或者进步妇的录用。〞?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3条也强调,凡适宜妇从事劳动的,不得拒招职工。
3、地方性法律和地方性规章。如?辽宁施行〈妇权益保障法〉方法?4条明确规定,任何录用、聘用职工时,凡适宜妇的工种和岗位不得以性别为由回绝录用、聘用性或者进步对性录用。任何不得以性别为由回绝接收性毕业生。5条规定,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实行劳动制度改造改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和排挤职工。?广东人才理?中,明文规定“用人不得有性别、民族等方面的歧视性行为〞。
(二)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保护妇平等就业时机的法律法规
正如所述,我国有关保护妇平等就业时机的法律法规过于原那么化,缺乏可操作性。?妇权益保障法?作为我国保护妇权益的根本法,也明显存在此种弊端。当前,?妇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正在紧锣鼓地进展之中。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平等就业时机,?妇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工作应注意以下几点:
1、立法理念上,应该更多地从妇保护转变为赋予妇以权利。详细到妇劳动权益保护上来看,我们既要看到劳动的义务属性,但更不能无视劳动的权利属性。
?妇权益保障法?上有假设干针对性的保护性立法规定。比方,其第22条明确规定:“各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宜妇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回绝录用妇或者进步对妇的录用。〞至于是不适宜妇的工种或者岗位,该条并没有定义,我们需要参考劳动法以及?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里头的相关规定。这里的问题是假设法律将不适宜妇的工种或岗位涵盖的范围过于广泛,可能会强化了就业性别隔离,导致诸如妇的主要责任是生育子,其劳动才能弱于性这样一些性别上的陈见持久化。○3
2、完善有关损害妇权益的法律责任制度。
权利的核心在于救济,无救济既无权利。现代法治,强调的是公力救济,即通过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实现权利救济。从法理上看,一个法律规那么是由假定、处理和后果所组成,一个法律规那么,只有具备这样一个完好的有机构造,才能实现其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但是,我国目前的有关保护性就业权利的法律规定根本上都缺乏保障施行机制,缺乏追究法律责任的配套规定,从而使得现有的相关规定仅仅是起到了宣扬权利的作用,对于广阔性而言,只不过是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根据?消除对妇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条的规定,缔约国需要检讨是否通过或者其他裁判制度保证那些制止歧视妇的法律和政策的有效施行。在此次修订?妇权益保障法?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根据公约的要求,构建一个完好的保护性就业时机平等权的法律责任机制。
笔者认为,这样一个法律责任机制,应当规定:
第一,就业时机损失的可赔偿性。按照?妇权益保障法?第52条规定,“损害妇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民事责任。〞可是,对被无理回绝录用的妇而言,损失的是就业“时机〞,即属于“时机损失〞。所谓时机损失,是指因为侵权行为而导致受害人丧失某种时机。时机损失能否获得损害赔偿,各法及判例大多认为时机损失不应当获得赔偿。我国民法学者也认为,除律另有规定外,对于时机丧失原那么上不应当予以赔偿;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假设时机确实具有较大确实定性,而不赔偿时机损失不利于给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救济,此时也可以适当给予时机损失的补偿。[4](P3)笔者认为,既然原那么上时机损失不属于可赔偿损害范围,那么我们必须以特定规那么的形式,明文规定因为用人性别歧视而遭受的就业时机损失具有可赔偿性,只有这样,才能遏制就业时机上的性别歧视现象。
至于是不是所有的就业时机损失都具有可赔偿性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例。比方的1991年民权法(TheCivilRightActof1991)中规定,对成心歧视,而不是对看起来中立,但却给被害人造成了负面影响的歧视性规定,可以判处赔偿性和惩罚性的赔偿金。至于赔偿的范围,应当考虑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例如性在求职过程中所产生费用)、将来可预的经济损失、精损害及因歧视而给被害人造成的诸多不便。笔者认为,该规定可资借鉴。
第二,民事诉权主体。毫无疑问,遭受就业时机性别歧视的性应当被赋予民事诉讼权,一般而言,其作为直承受害人,应当最具有保卫自己权益的动机。
我们也注意到,作为单个的性别就业歧视的受害人,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没有与用人抗衡的实力,另外,其也可能因其自身所受的损失并不大,考虑到追究用人法律责任所要付出的本钱,所以选择了放弃投诉或起诉。但是,用人对性就业时机平等权的损害,其损害对象往往是具备应聘资格和意愿的,数量不特定的一批性而且还涉及到仁慈风俗、公共利益,我们应该考虑赋予某个可以代表广阔性利益的,或者代表广阔劳动者利益的公共团体或机构以诉讼权利,由该团体或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向用人提起诉讼。
就域外的立法经历看,在,保护妇在就业时不受性别歧视的联邦法律是19年民权法第7项,而平等就业时时机(EEOC)是专门负责施行第7项的机构。除了?平等工资法?(TheEqualPayAct)外,所有由平等就业时时机施行的法律要求个人在向提出诉讼前先向平等就业时时机提出控告。平等就业时时机先对控告进展调查,然后代表权利受到损害的人提起诉讼。?性别歧视?第63条规定建立平等时时机,该会是有诉权的机构,其有权进展正式调查,或者要求公布临时性禁并为歧视行为受害者安排代理。④
我国的全国妇联和各级妇联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的利益,做好保障妇权益的工作。根据?妇权益保障法?,当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被损害人可以向妇组织投诉,妇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查处,但是我们看到,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的构架下,对于妇就业歧视的个案,妇联并没有诉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有关损害妇就业平等权的用人提起诉讼,同时,妇联也并没有其的行政职能。笔者认为,可以考虑赋予妇联以一定的行政职能,甚至可以赋予其诉权,以实在保护广阔妇的权益。
第三,举证责任倒置。在理中,相对于用人,性求职者一般处于弱者地位,其在举证才能上明显处于优势。为了实现诉讼公正,实现法律对弱者特殊保护的价值取向,有必要对就业歧视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用人就其对求职者进展区别对待是工作岗位的性质而作出的合理要求,而非歧视性的考虑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妇权益保障法?第50条规定,“应当录用而回绝录用妇或者对妇进步录用条件的〞,属于损害妇合法权益之一,“由其所在或者各级责改正,并可根据详细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然而,如今许多用人是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个体经营,让其自己纠正几乎没有可能性。同时,所谓的“各级〞终究是指哪些?执法主体不明确,可能导致各个互相扯皮或者竞相争夺执法权的现象。因此,应当规定由特定的行政部门,譬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门,对诸如就业时机性别歧视等损害妇合法劳动权益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
3、应规定妇享有职业培训权利。客观地分析,性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劳动技能的进步、就业程度的改善乃至社会地位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政策和法规的引导、扶持,否那么只能使性劳动者在低层次的劳动环境中生存,导致所谓的就业上的性别隔离。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性职业培训方面的立法,以实在保障性的就业时机权。但是在?妇权益保障法?第四章
“劳动权益〞的专章规定中,只字未提妇应享有的职业培训权利方面的内容。笔者以为,在新修订的?妇权益保障法?中,应该补充用人有义务加强对性职业培训方面的保障的内容。
(三)完善生育,实现生育保护社会化,使招用职工特殊本钱得到分摊,创造性就业的有利环境
生育是通过立法,在职业妇因生育子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制度。[5](P438)假设生育制度没有得到施行,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些医疗效劳费用由本支付,必然增加企业的劳动力本钱,从而可能导致许多企业用人从利润化角度出发,回绝招收录用工。上,生育制度不完善一直被认为是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现象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前,假设干地方都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比方北京于2005年1月31日正式公布将于2005年7月1日起开场施行的?北京企业职工生育规定?。根据该规定,生育费用由企业负责缴纳,其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而所谓符合条件的职工,是指与该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常住户口的职工。①强迫生育制要求,不、不是否生育,都按统一缴纳费。
(四)在正在起草中的?促进就业法?中明确规定促进性就业的目的和措施
我法正着手制定?促进就业法?,该法旨在将促进就业的政策法制化、长稳定化,将企业、社会、各部门开发就业岗位由“道义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以保证公民充分就业。○5笔者认为,这部?促进就业法?应该与??和?妇权益保障法?中平等的条款在内容上相衔接,并且在条款上要有明确的促进性就业的表述。详细而言,在?促进就业法?中应单立一部内容,专门就促进妇就业、防止和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予以法律。制止针对妇的就业歧视,用人的用工行为,对于用人的性别歧视行为,要追究其包括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健全促进妇就业工作目的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指标,将保障就业人员中的性比例作为的工作目的;通过立法要求各级建立和完善就业财政投入机制,建立“促进妇就业〞,明确每年投入扶持妇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数额或比例。
注释:
①此种情形可归类为就业时机上的间接歧视。当对不同人群所采取的外表形式平等的、中立的对待,但由于有关人员的生活环境或个人特点,在上可导致非常不平等的结果,即构成所谓的间接歧视。比方2003年四川委制定的对指导干部加强监视的规定中,明确提出指导干部不得装备秘书。虽然这条政策外表上在性别上是中立的,但是考虑到我国当前指导干部以性为多的现实,该政策显然是针对性人群,构成了对性就业时机的歧视。参见?南方报?2003年7月15日22版:?四川指导不能配秘书?。
②参见李教授受劳工组织北京委托而作的?法律评估:就业与职业歧视?,1页。
○3?中国妇劳动权益保护专门工作组2004年4月会议资料?,第224页(会议召集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妇法律研究与效劳中心)。
④?中国妇劳动权益保护专门工作组2004年4月会议资料?,第398页(会议召集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妇法律研究与效劳中心)。

[参考文献]
[1]InternationalLabourOffice:TimeForEqualityAtWork[R].InternationalLabourConference’91stSession2003,Geneva.
[2](2003)[Z].北京:中国统计,2004.
[3][M].郑州:中原农民,2000.
[4][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4.
[5]张洪涛,[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2.
原载于?中华子学院学报?2005年第4
内容总结
〔1〕对妇就业时机歧视的法律规制
叶桂峰
上传时间:2006-3-10
摘 要:我国当前的对性就业时机歧视的现象相当严重,表如今招收录用、职业培训、退休年龄、下岗等各方面
〔2〕在录用职工时,除规定的不适宜妇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回绝录用妇或者进步对妇的录用
〔3〕4条明确规定,任何录用、聘用职工时,凡适宜妇的工种和岗位不得以性别为由回绝录用、聘用性或者进步对性录用
内容总结
(1)对妇就业时机歧视的法律规制
叶桂峰
上传时间:2006-3-10
摘 要:我国当前的对性就业时机歧视的现象相当严重,表如今招收录用、职业培训、退休年龄、下岗等各方面
(2)中规定,所谓歧视,是指种族、肤色、性别、、政策观点、民族、社会出生所作出的,有损于就业或职业中平等时机和待遇的任何区别、排除和优先
(3)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信仰不同而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