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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模拟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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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模拟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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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模拟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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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固然合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也许性
,危害成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考点】不作为
【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作为罪”的原则合用于所有犯罪类型,不作为犯罪亦不例外;但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并不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有也许来源于生活经验(理论上称之为“开放的构成要件”)。
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作为也许性的具有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必备条件,不具有此条件,不作为犯罪即不成立。
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不真正不作为犯并非单纯的不作为即可成立,而是必须其不作为导致一定的法定后果才成立。
D项是对的的。理由在于,不作为只是一种实行犯罪的方式,原则上所有犯罪类型均有不作为方式存在的空间。
【答案】D
,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
【考点】刑法因果关系
【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王某的财产损失是由乞丐独立导致的,而不可归责于甲,甲只需对其导致的伤害后果负责。
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虽然在追杀行为与死亡成果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自身行为,但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不能阻却追杀行为与死亡成果的因果关系。
C项是对的的。理由在于,虽然直接导致成果的是丙的行为,但丙的行为自身并无不当之处,因此,石某死亡的成果不可归责于丙,而应归责于交警的错误指挥。
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没有丁的敲诈行为,就不会有陈某的财产损失成果,因此,两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至于谁获得了财物,不能变化被害人财产损失的事实。
【答案】C
,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误觉得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错致人重伤罪
***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用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罪未遂
,有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急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考点】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A项是对的的。理由在于,甲由于是第一次吸毒,因此产生幻觉并非使其丧失了责任能力(如果是长期服用毒品的话,则不一定了),之后实行的伤人行为应属于假想防卫,不成立故意犯罪,根据情形认定为过错犯罪或意外事件。根据本题的描述,甲应预见自己吸毒后控制能力下降而导致的危害后果,因此主观上有过错。
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对于该案,理论上有三种解决意见:第一种观点觉得,只要在实行因素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即要对最后成果负责(合用因素自由行为的法理);第二种观点觉得,将前后两个行为作为一种整体来考虑,最后也要对成果负责;第三种观点觉得,行为人在陷入无责能力状态前,已经成立犯罪未遂,能否成立既遂,取决于因果关系与否偏离重大。偏离重大,既遂,反之未遂。可见,在此问题上,并非所有观点均觉得是未遂。
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有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行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精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丁在实行***行为是未满14周岁,由于14周岁生日当天视为未满14周岁。并且,之后丁实行了积极救济行为,也无法认定其不作为的责任,因此,不应承当刑事责任。
【答案】A
,其觉得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有关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存在事实结识错误
,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
,不能规定其对自身行为负责
【考点】刑法上的结识错误
【解析】甲结识到其驾驶的是拖拉机,因此不存在事实上的结识错误,排除A选项;
甲主观上的结识错误属于对法律的结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也不影响其最后的刑事责任。因此,B、D是错误的,C是对的的。(法律上的结识错误,在学界已有呼声予以部分承认,作为出罪的重要理由,但是目前仍有实现的难度。)
【答案】C
、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结识到开枪既也许打死甲也也许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对的的?
,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罪未遂
,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
,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考点】刑法上的行为
【解析】由于吴某实行了一种行为,因此不也许最后成立数罪,因此,一方面排除B、D两项;
C选项中,由于吴某对甲乙二人的死亡均有故意,因此未导致乙的死亡,应对乙成立故意***未遂,因此C项错误。
同理,A选项的说法是对的的,只是最后吴某仅成立一种故意***罪的未遂。
【答案】A
,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合法防卫
,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也许成立合法防卫
,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措施进行紧急避险
【考点】合法防卫与紧急避险
【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不管保护的是何种利益,一般公民均可以作为防卫人,对防卫人进行身份上的设限并无道理。
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该种情形属于合法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竞合,即对防卫人成立合法防卫,对第三人成立紧急避险(在符合紧急避险的前提下)。
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合法逮捕属于合法行为,对其不得实行防卫或避险。况且,逃避合法逮捕行为自身并无刑法上的期待也许性。
D项是对的的。理由在于,紧急避险的成立需要保护的利益不小于所损害的利益,不管损害的是公共利益还是个人利益,只要未超过避险的限度,就可以成立紧急避险(换言之,公共利益并非绝对的不小于个人利益)。
【答案】D
、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她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
丙导致的,但不能拟定是甲导致还是乙导致的。有关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尸体上也没有其她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考点】共同犯罪
【解析】认定本案的核心在于,对于丁死亡的后果应归属于谁。毫无疑问,甲乙丙三人在乎思联系的前提下共同实行了伤害行为,应当共同对丁死亡的后果负责(部分实行所有责任)。具体说来,对甲乙二人而言,无论成果是谁导致的,另一人都要负责;对丙来说,虽然致命伤不是丙导致的,但是丙仍然为甲乙二人的行为提供了因素力,因此也要负责。因此,D项的说法是对的的,A、B、C项均错误。
【答案】D
8.《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有关该规定的合用,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
***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
。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
。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
【考点】对刑法64条的理解
【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输掉的赌资并非“犯罪所得”,无法退赔。
B项是对的的。理由在于,乙挪用了500万,其导致的损失即是500万,因此也应退赔500万。至于购买房屋贬值这一事实并不影响退赔数额的计算。
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此处的100万既是行贿款也是受贿款,既然已经没收,则不得再令行贿人退赔。
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二人共同对30万元负责,即应当二人共同退赔30万,而非每个人退赔30万。
【答案】B
,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不一定都属于“运用职业便利”实行犯罪
,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惩罚
,同步决定职业严禁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干执行职业严禁

【考点】职业严禁
【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运用职业便利实行犯罪,指的是运用自己从事某一行业的以便实行的犯罪,如证券业从业者实行的内幕交易罪。因此,“运用职务便利”固然属于“运用职业便利”。
B项是对的的。理由在于,刑法37条之一规定,被严禁从事有关职业的人违背人民法院根据前款规定作出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罚;情节严重的,根据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定罪惩罚。
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职业严禁无需等到附加刑执行完毕才开始执行,而是主刑执行完毕。
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刑法37条之一规定,其她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有关职业另有严禁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如证券法233条即规定,监管机构可以对有关负责人员采用市场禁入的措施(这一期限显然是终身的)。
【答案】B
,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A.《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通过5年不再追诉。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不能合用该规定计算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
,对主犯与从犯合用不同的法定刑时,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不得按照主犯合用的法定刑计算从犯的追诉期限
,刑事诉讼采用从新原则,故对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不合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后逃往国外,在国外因伪造私人印章(在国内不构成犯罪)被通缉时潜回国内。4年后,其***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因追诉时效中断,应追诉刘某故意***的罪行
【考点】追诉时效
【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不满5年有期徒刑”固然涉及拘役,因此,危险驾驶罪固然合用“通过5年不再追诉”的时效规定。
B项是对的的。理由在于,刑法之因此规定追诉时效的长短取决于法定刑的长短,是考虑到避免必要性的大小。换言之,重罪避免必要性大,因此时效也相对较长。共犯中的主从犯一般法定刑也不一,如果规定从犯按照主犯的法定刑计算时效,显然是对从犯的不公。
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从旧兼从轻原则属于合用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时效制度的运用也不能违背该原则。
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时效的中断指的是“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情形。这里的“又犯罪”指的是行为触犯国内刑法,或者既触犯国内刑法又触犯外国刑法。本选项中刘某的行为并未违背国内刑法,时效并不中断。
【答案】B
,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不考虑数额)?
,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成果)也完全也许同步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
***罪和挪用***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赌博,在不能查明其与否具有归还***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罪
【考点】法条间关系
【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盗窃罪是违背被害人意志获得她人财物的行为(她损的犯罪),而诈骗罪则是使她人产生结识错误而被害人“积极”处分财物的行为(自损的犯罪)。因此,针对同一对象而言,不也许同步成立两者。
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如果觉得故意***罪与故意伤害罪是对立关系,则意味着两者之间不存在一般与特别的关系,此时只存在想象竞合的空间,而非法条竞合。
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冒充警察骗取数额较大财物时,行为既侵害财产法益,又侵害国家机关公共信用,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的情形(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而非法条竞合。
D项是对的的。理由在于,挪用***行为的本质在于“挪”,而不在于“用”,因此,若以赌博的意思将***挪出,在不考虑数额的状况下,至少成立挪用***罪(无需三个月未还);固然,如果查明行为人挪出时主线就不想还的意图,则可以认定为***罪。
【答案】D
,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用树枝点燃一种焰高约20厘米的火堆,将其提成两堆后离开。火堆不久就被通行车辆轧灭。有关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那么其行为也不也许成立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不构成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的,应以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考点】放火罪
【解析】放火罪属于理论上的“具体危险犯”,该危险需要法官根据行为时的客观情形予以判断。本案中,甲在高速路中间制造的火堆并没有导致火灾的危险(题干没有交代其她事实细节时,就没有必要假设)。并且,其制造的20厘米火堆并局限性以产生车辆倾覆的危险,即与放火相称的危险。因此,C项的说法是对的的,A、B、D均为错误。
【答案】C
,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在附近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陈某的行为被及时发现,未导致火车倾覆、毁坏事故。有关陈某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罪的想象竞合犯


【考点】破坏交通设施罪
【解析】本案中,陈某实行了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也导致了致人死亡的后果。但能否将该死亡成果归属于陈某的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从而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成果加重犯?答案与否认的。理由在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成果加重犯指的是由于交通工具的颠覆、倾覆而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非指的一切损失。因此,陈某的行为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基本犯),合用“尚未导致严重后果”的法定刑。与此同步,陈某的行为也触犯过错致人死亡罪。因此,陈某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错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C是对的的,A、B、D均为错误。
【答案】C
,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时被信用社主任乙告知,一种身份证只能贷款5万元,再借几种身份证可多贷。甲用自己的名义贷款5万元,另借用4个身份证贷款20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归还本息。有关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乙不构成犯罪
,乙不构成犯罪
,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考点】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
【解析】甲的贷款行为虽采用了虚假手段,但是提供贷款一方乙对这一点是完全知情的(甚至是其授意的),因此,乙并没有结识错误而发放贷款。因此,甲的行为不成立骗取贷款罪。相反,乙明知甲不符合贷款的条件而予以发放,成立违法发放贷款罪。因此,D是对的的,A、B、C均为错误。
【答案】D
,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讹诈。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有关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合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
,属绑架未遂;甲积极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断
,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成果加重犯
、绑架中断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
【考点】绑架罪
【解析】本案波及到的问题在于:第一,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且已经成功控制人质,绑架罪既遂;虽然之后将人质释放,也不成立中断。
第二,乙丙二人实行了控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绑架的故意,因此成立非法拘禁罪,且犯罪已既遂。
第三,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罪”的范畴内成立共犯。
第四,对于吴某的死亡成果,既无法归责于甲的绑架行为,也无法归责于乙丙的非法拘禁行为,由于该成果并非该行为直接导致的。
综上所述,D是对的的,A、B、C均为错误。
【答案】D
,劫取其财物。离开时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对抗,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不料导致马某心脏骤停死亡。设定贾某对马某的死亡具有过错,下列哪一分析是对的的?
,是抢劫行为的延续,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成立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应与过错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致死)罪的想象竞合犯
【考点】抢劫罪
【解析】贾某实行了两个行为,第一种是抢劫行为,第二个是伤害行为,且之因此实行伤害行为,是由于贾某为了报复,而非为了“抗拒抓捕、消灭罪证、窝藏赃物”,更不是为了“压制对方对抗”。因此,两个行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关系,应独立评价,成立抢劫罪(基本犯)与过错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因此,C是对的的,A、B、D均为错误。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