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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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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4-0817:04
第一波(1-10)
《民法总则》考点1:
【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拟定各方的权利和义 务。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原则,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义务与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合用原则,当民法规范缺少规定期,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少规定期,应根据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权利义务后作出合理的判决。{亲,懂得公平原则在考试中的命题方向没?请问法律有规定时,能否合用公平原则判案?不可以。公平原则是在法律缺少规定期方可合用。的真题预测就浮现了此种考试方向,务必谨记!
 
《民法总则》考点2:
【行为能力年龄划分】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批准、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行民事法律行为。本来是10岁,目前是8岁。几乎人们都注意到这个变化,但命题方向在哪?考试方向在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的民事 法律行为无效。注意:是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也无有效的情形存在。牢记!牢记!
 
《民法总则》考点3:
【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她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她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此条,变化了旧法的规定,考生务必注意。其她证据 >出生证明>户籍证明。本来的规定是户籍证明优先,民法总则作了相反的规定。曾有一年选择题考到此考点,请考生掌握之!
 
《民法总则》考点4:
【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六条波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注意,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例:甲购买人寿保险,可否讲胎儿作为保险的身故受益人?祖父可否将财产赠与给胎儿?答案是:可以,由于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固然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不能获得财产之所有权。
 
《民法总则》考点5:
【指定监护】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拟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对监护人的拟定有争议;
2. 谁有指定权: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可以申请法院指定;
、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指定: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指定。(这是新法与旧法之不同,务必注意)。(此处也是与旧法之不同,请注意)
 
《民法总则》考点6:
【临时监护】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她合法权益处在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国家兜底监护】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有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注意:
1. 前提条件: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
、村委会也可以担任。
 
《民法总则》考点7:
【成年监护制度】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她乐意担任监护人的个 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拟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拟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 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 须事先协商;
;
;
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方能履行监护职责。(特别注意:新制度,可靠性特别大,请考生务必注意。)
 
《民法总则》考点8:
【遗嘱指定监护】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考点:
,若为其她人担任监护人,如祖父担任监护人,则无本条合用之余地;
。【合同拟定监护】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合同拟定监护人。合同拟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民法总则》考点9:
【监护资格的撤销】
:(1)实行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回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所有委托给她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3)实行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她行为的。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人民法院;
:关个人和组织(涉及其她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则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民政部门兜底申请,请注意)。
 
《民法总则》考点10:
【监护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行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体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 视状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步终结。
:父母或子女。其她人担任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不可恢复监护人资 格;{此为特别重要之考点,可考性特别大,请掌握。}
:(1)确有悔改体现;    (2) 自己申请;(3)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4)法院视状况恢复。: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步终结。
《民法总则》考点11:
【监护关系终结】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结:(一)被监护人获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结的其她情形。监护关系终结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拟定 监护人。
补充一重要考点:【撤销监护资格后三费的承当】第三十七条依法承当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承当的义务。即,撤销监护人资格,三费仍须承当,此为法定义务,牢记丨牢记!
 
《民法总则》考点12:
【财产代管人的主体资格及职责】
(1)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主体: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她乐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注:代管有争议,法院指定)
(2)财产代管职责:
,维护其财产权益。
、债务和应付的其她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应当承当补偿责任。
 
《民法总则》考点13:
【变更财产代管人】
(1)变更的前提条件:
;
;
。(符合其中一项条件即可)。
(2)变更之程序:
: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合法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3)法律效果: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规定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送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状况。
 
《民法总则》考点14:
【宣布失踪与宣布死亡的关系】
;
;
,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布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布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布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布死亡。
 
《民法总则》考点15:
【死亡时间的拟定】
第四十八条被宣布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布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布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例1:小龙女5年前在绝情谷旅游失踪,4月1日,法院依法作出死亡宣布判决。死亡时间:4月1日。例2:小龙女11月11日登上去纽约的飞机,后飞机失事,经有关机关证明不也许生 存。12月12日,法院依法作出死亡判决。死亡时间:11月11日。
 
《民法总则》考点16: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注意: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依法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当;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当;无法辨别的,以家庭财产承当。
,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当;事实上由农户部提成员经营的,以该部提成员的财产承当。
 
《民法总则》考点17:
【法人分类】
。以获得利润并分派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她公司法人等。)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她非营利目的(两种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派所获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涉及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基 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乡农村的合伙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注:法人几乎每年考一道题,属于老式的重要考点,须掌握)
 
《民法总则》考点18:
【法定代表人】
。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