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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社团活动室管理规定(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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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社团活动室管理规定(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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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社团活动室管理规定
一、社团活动室的使用与分配由校团委总负责,校学生会社团部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各社团明确使用地点和时间,安排值班人员进行日常清理和维护。
二、社团活动室使用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17:00—18:10,各社团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开放时间进行活动,不得擅自延长活动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规定时间以外进行活动的,必须提前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使用。
三、社团活动室是校内各社团活动的主要场所之一,原则上不对外开放,如需邀请校外人员参加活动,必须经社团部向校团委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时间进行活动。其他组织或个人如需借用社团活动室,必须向校团委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时间进行使用。
四、凡到社团活动室进行活动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活动室管理规定。
五、社团活动室使用规则:
1、活动时间不得超过开放时间,不可以影响学校教学及个人正常的学****的时间。
2、讲文明、懂礼貌,活动期间不大声喧哗(社团活动需要除外)。
3、保持活动室卫生,不乱丢垃圾,不随地吐痰,社团活动室内不可放置与社团活动无关的物品(如个人衣物和书籍等)。
4、注意用电安全,每天的活动结束后由活动人员注意检查,消除用电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离开时关门关窗关灯。
5、爱护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6、社团负责人对所分配的活动室负相应责任,安排值日生进行卫生清理工作,责任到人。
六、为不断完善活动室管理,也为了使活动室更好的服务于社团,各社团负责人须积极配合社团部的管理与监督。
七、处罚条例:
如有违反以上管理制度者,违者第一次予以警告,取消违规社员本年度评优资格;第二次违反者,取消违规社员本年度评优资格,同时取消该社团本年度评优资格,该社团停止使用社团活动室一个月,;第三次违反者,取消违规社员本年度评优资格,同时停止该社团一切活动,取消该社团下一年度注册资格。违反情节严重者报学校给予相应处分;由于违反规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八、本规定(试行)即日起施行。
九、本规定(试行)最终解释权归海珠市第一中学校团委所有。
中学生社团活动室管理规定(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学生社团的大发展是在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新课程改革以及高校自主招生的新形势下走向繁荣的必然趋势,本章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由江苏省渎木高级中学在籍学生因为共同的兴趣爱好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体性团体。社团引导学生在丰富多彩的实践中锻炼自己,是广大学生增长知识、培养能力、展现个人才华的重要园地。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从而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建设高雅向上的校园文化。
第二条江苏省渎木高级中学学生社团受校党委、校长室领导,委托校团委和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指导工作并负责管理。
第三条江苏省渎木高级中学中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是学生社团工作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新社团的审批、联系和引导各社团开展有意义的活动、组织社团进行招新、收集和整理学生社团的活动资料、并负责社团的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社团指导中心将全面贯彻“立足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发展,突出校园文化,积极引领指导”的工作方针,努力创建“学****型、研究型、创新型、和谐型”社团特色,服务学生实现“自我认识、自我教育、自能管理、自能发展”的目的。
第二章社团的发起、申请、成立、注册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发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我校在籍学生____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3)学生社团必须有规范的章程。
(4)学生社团必须有一个学科组的推荐,并获得该学科组的指导。
(5)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在社团申请书中介绍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
第六条凡自愿发起成立学生社团者,需按以下程序向社团指导中心提出申请。
(1)由该社团发起人到学生社团指导中心领取《江苏省渎木高级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熟悉相关法规和要求。
(2)起草本社团的章程,其中应包括社团名称,社团的性质和宗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社团的管理条例、活动组织原则,会费收取和使用制度,其它有关事项等内容。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3)由该社团发起人的申请及指导教师的鉴定意见到社团指导中心领取《学生社团组织审批表》,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4)经社团指导中心审查,报校团委批准后,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宣布成立。社团指导中心将《学生社团组织审批表》一式四份,分送所在年纪、校团委、社团指导中心和校学生会备案;
(5)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社团指导中心将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6)体育类社团,还须提供社团活动安全承诺书。
第七条学生社团正式成立之前,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八条学生社团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两星期之内到社团指导中心进行学年注册工作,以利于社团指导中心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情况,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按本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理。
第三章社团运作及管理
第九条中学生社团指导中心为社团的管理和组织机构,负责所有社团的宏观指导工作。
第十条各学生社团拥有组织、宣传与本社团相关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配合学校和社团指导中心各项工作的义务。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聘任与更换:
,交由社团成员民主选举产生,经社团指导中心审核后,公布任命;
,在聘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社团指导中心有权报请校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可由社团指导中心在广泛征求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不能勉强担任社团干部;
,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监督、批评社团的领导机关和社团工作人员的权利。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社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社团章程》,接受所属社团的领导,积极参加所属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
,尊师爱校,认真学****社团老师传授的专业技能。
,执行社团的决议,积极完成所属社团交给的任务。
,并为所属社团的发展进言献策。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社员,由主管部门和所属社团视其情节,分别采取批评、警告、直接开除出所属社团的办法进行处理:
,受学校处分者。

,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开展的全校性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两周向社团联合会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及预算经费报告(填写社团指导中心统一的活动申报表和经费申请表),经校团委及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活动,社团指导中心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在进行活动申报时,应将宣传方案一并提交社团指导中心,以便对其提出修改意见,做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在争取社会赞助时,必须与提供赞助方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诚实守信,不得有损学校的形象。任何社团不得在校内开展以纯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九条凡组织跨校级的学生社团活动,必须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交校团委报校长室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活动应有书面计划、总结材料及电子相关材料交社团指导中心存档。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对外联系赞助,统一使用校团委、社团指导中心出具的介绍信、合同和协议,对于所接受的各项经费,由校团委、社团指导中心统一出具证明。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会费,收取标准应报社团指导中心批准。对于会费和其他经费的管理,各社团必须指定专人(非社长)负责,并制定详尽的财务管理制度。社团指导中心将定期对其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社团停办整顿和取缔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在运行过程中出现较大困难,或是出现严重违规现象,社团指导中心有权利对其进行整顿或取缔,社团负责人也可自行向社团指导中心提交整顿或取缔该社团的正式申请。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较严重情况之一者,经社团指导中心讨论后,报请校团委批准,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
、章程相违背;


;
;

;
、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严重情况之一者,经社联讨论后,报请校团委批准,予以解散:
,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私自招新、侵吞财务等)。
,情节恶劣的
,机构瘫痪,财务混乱。
,进行非正常活动,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一个月)对内部建设或者活动机制没有任何改进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有权对出现了上述问题,或正式递交整顿或取缔申请的社团进行调查,了解社团当时基本情况。社团应将原有注册证、财务账目及剩余资金、社员名单、社团公章以及一些其他的重要资料和物品上交社团指导中心。
,择优录用符合条件的同学继任该社社长。新任社长须提交社团整顿报告及社团发展计划。
,该社团没有发展前景,对该社团进行取缔,并全校通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属于校团委、学生社团指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