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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居委会管理面临的困境及其化解. 作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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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居委会管理面临的困境及其化解
张子路学号:20233512024
社区居委会是城市社区基层建设中的主要责任主体,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我国目前城市社区居委会并不能充分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需求。本文针对社区居委会管理所面临的困境,提出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和改良管理方法和手段等化解措施,以不断提高我国城市社区居委会管理水平。
一、城市社区居委会的根本性质与特点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基层群众性组织,它不同于其他一般的自治性组织,它是以该居住地内的人们为主体而建立起来的,充分表达人民当家作主的自治组织。我国?宪法?第111条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此可见,城市社区居委会的组织性质是自治性和中国特色基层群众性的融合。
根据以上法律对城市社区居委会性质的规定可以看出,城市社区居委会具有四个特点:
一是基层性。城市社区居委会是设立在我国城市最基层的居民居住领域的基层组织,这是有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显著特点。其设立的原那么是围绕社区居民的需求,为社区居民解决问题,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社区效劳活动。同时,城市社区居委会是连接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通过社区居委会的宣传、教育,把政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人民群众中去。反之,通过社区居委会的传递,把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及时反应到各级政府,最终实现民意与政府决策的畅通。
二是区域性。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住地区设立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此可见,每个城市社区居委会都是按照其居住地区规模的划定而设立的,对该居住区的人民群众负责。例如,环境的保护、治安消防隐患的排除、“四害〞的去除等关系人民群众环境质量生活平安的社区活动。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无不与其辖区内的社区居民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只有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到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中来,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社区的稳定开展。
三是群众性。社区居委会不是国家政权组织,而是由该居住区的所有居民组成的群众组织。社区居委会并不受国家政府机关部门领导,两者间没有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其责任是对辖区内的所有居民负责,行使的权力也来源于辖区内的所有居民。因此,社区居委会是一个典型的群众性组织。
四是自治性。我国?宪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性特征。社区居委会与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关系是指导、协助、支持关系。社区居委会拥有自主权、自决权,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不得侵犯居委会应有的权利,从而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例如,城市社区居委会内部人员的选举,是由该辖区内的所有居民共同选举投票,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不得直接委任任何人员。
二、我国城市社区居委会管理困境分析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进步,我国城市社区居委会的管理任务逐步增多,在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面临新的挑战的同时,社区居委会管理困境也逐步显露出来,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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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城市社区居委会组织职能模糊,自治程度不够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明确规定了社区居委会本身的自治性质。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的影响,人民群众和政府基层组织长期以来对社区居委会的认识、定位还是不够准确。大局部社会成员还是用过去的眼光看待社区居委会,潜意识上认为社区居委会是替政府办事的组织,是一个基层行政机构。再加上宣传不到位,社区居委会的性质并没有得到广阔人民群众的了解。而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对社区居委会法律性质的认识不到位,使社区居委会被理解成依附于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准行政组织〞,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二)社区居委会机构设置不尽完善
社区居委会机构设置不尽完善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是社区居委会管理模式陈旧。
第二是社区规模过大。
第三是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数量配备不灵活。
(三)缺乏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第一是在社区居委会管理上,欠缺应有的法律标准完全表达其自治的性质。
第二是在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条件上,缺乏有关法律来保障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是在对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待遇上,还没有法律比拟明确地去标准和保障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
(四)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在社区居委会中,内部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人员年龄结构普遍偏高、身体素质差。随着时代开展的要求,老年化的社区居委会适应不了社区建设新形势和任务开展的要求。二是缺乏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由于工作人员年龄的偏大,工作作风有点懒散、得过且过。对待居民的困难大多抱着一种旁观者的态度,不能有效帮助居民解决困难。三是大局部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比拟低,专业化根底不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大局部以初中文化水平为主,社区专业知识比拟缺乏。由此导致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方法还没有完全跳出旧的框框,不能与时俱进。
三、化解我国城市社区居委会管理困境的主要措施
针对我国目前社区居委会管理面临的困境,我们必须采取相关措施及时化解,从而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管理职能,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效劳。具体措施有:
(一)科学地确定社区居委会的职能,正确处理好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
城市社区居委会作为一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就是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效劳。要真正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是政府部门必须进行“自我革命〞,改革自身管理的指导思想,改变自己的领导方式,不能再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社区居委会发号施令,而要依照法律积极支持和科学指导社区居委会依法管理社区的事务,及时地把群众能够自治的公共权利交给群众自己行使,促进社区群众自治的开展。如果没有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政府仍然将社区居委会作为自己的下属组织对待,就会造成体制复归,使社区居委会行政化,下放权力的作用也会被抵消,社区居民自治无法健康开展和成长。这就要求政府的职能从管理主导型转变为公共效劳主导型,将政府的工作重心下移,以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效劳社区,并在这一过程中引导社区居民自治。同时,要将政府与社区的权限、职责、关系以法律标准的形式加以明确。只有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才能形成良好的公共效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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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社区居委会的管理模式
在旧的管理模式中,社区居委会主要实行“议行结合制〞的管理模式,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证明,旧的管理模式已不再适合当今时代的要求。而在“议行别离制〞中,需要强调的应该是议事这一层。议事层表达的是一种民主公平,在新的管理模式中,在有条件的地方,按比例增选出业主、居民、物业公司、开发商等代表作为居委会委员,他们的职责是“议事〞,不拿工资,这样,传统的居委会就会有更广泛的代表性,便于沟通、化解矛盾,稳定社会,有利于基层政府工作,特别是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有利于和谐社区的建设,并且也不增加管理本钱。
(三)根据社区的规模合理配置社区居委会管理人员
在“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管理系统中实行“大街道、小居委〞的格局,街道办事处管辖的范围适当放宽,社区居委会的管辖户数应相对缩小,一般以800-1000户设一个居委会为宜,“大街道,小居委〞的格局既有利于降低管理的本钱,又有利于提高管理的效率。按100-150户配置1名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比例,每个居委会拟配置8名工作人员,其中核定事业编制2至3名。编制的核拨从紧掌握,先行配备社区居委会主任和党支部书记。对于社区规模较大的社区居委会,相应增加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以满足工作的需要。
(四)健全社区居委会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一,在法律上应明确社区定居委会在社区建设中的法律地位,对社区居委会的定位要明确标准,充分表达出社区居委会自治的性质。
第二,在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上应有明确法律保障制度。在工作经费上,应有法律规定增加居委会工作经费的来源,以自身创收为主,政府补助为辅
第三,在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选举上,要有相关法律约束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干预,真正表达选举的民主性。
(五)加强社区居委会工作队伍的建设
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仍是以“经验主义〞为主,靠的是多年来工作的总结。但在科学化、专业化的今天,原来熟悉的经验许多已经派不上场了,原来的常规工作正在被一些新兴组织所取代,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职能面临着新的挑战。因此,只有通过加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再培训、提高自身素质,才能胜任新时代的工作。社区居委会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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