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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过失
目的、动机
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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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罪过形式(故意、过失)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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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认识因素(程度)+意志因素(程度)
罪过形式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认识程度
意志内容
故
意
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可能
必然、可能
希望
积极追求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
盖然性
放任
不反对
过
失
过于自信
的过失
预见到可能
可能性
轻信能够避免
根本反对
疏忽大意
的过失
没有预见
无认识
无
罪
过
不可抗力
不能抗拒
根本反对
意外事件
不能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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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的概念: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或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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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葡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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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问题1:故意的学理分类
确定的故意&不确定的故意
(未必的故意、概括的故意、择一的故意)
事前故意&事后故意
预谋故意&突发故意
有条件故意&无条件故意
附加问题2:故意的认定
对行为的故意和对结果的故意
推断:根据客观事实推定行为人的心态
例:走私“明知”、伪劣商品、盗伐林木、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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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概念
有认识的过失
(二)构成
1、认识因素:发生结果的可能性
(1)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结果发生可能性小
2、意志因素:轻信能够避免,相信能够避免结果
(1)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
(2)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
(3)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小
(三)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理论上的区别
对结果的态度、认识因素的程度、客观上回避结果的措施
2、案例分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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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问题1:普通过失、业务过失
附加问题2:监督、管理过失
附加问题3:信赖原则与危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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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过事件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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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罪过形式的区分和判断
故意
直接故意
明知行为必然、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希望发生
区别:认识因素的程度(必然与可能vs可能),意志因素(追求vs放任)
间接故意
明知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放任
区别:认识因素的程度(盖然vs可能);对结果的态度(不违背意愿vs根本反对);有无客观防果依据
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轻信能够避免
区别:有认识vs无认识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区别:有无预见义务;有无预见能力
无罪过
意外事件
不能预见
不可抗力
不能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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