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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节妨害司法罪
第四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六节妨害公共卫生罪
第七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八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九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
第十节制作、贩卖、传播***秽物品罪
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社会秩序,是个涉及面很广的范畴,不仅包括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而且包括自然与环境保护、公众健康的维护、良好社会风尚的树立等。但本章所含,是指除刑法其他各章所维护的社会秩序之外的社会秩序,立法上将其分九个方面,设立九节。
本章共91个条文,规定了119个罪名。
现或维护的国家、社会与公民个人的具体的利益。
行为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它具有如下特点:(1)具有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2)正在执行公务;(3)正在依法执行公务。
:
(1)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履行职责。
“暴力”,指一般性暴力,如:殴打、捆绑、不包括
危害人生命、健康程度之暴力。
威胁主要是指以危害公务人员本人或其亲友的人身或财产相要挟。
妨害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构成犯罪,要求行为实施于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过程中,即以特定时间为这种情况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其他两种情况立法虽无时间特征的规定,但也应理解为暴力、威胁行为实施于公务人员执行职务的过程之中,倘在执行前或执行后施以暴力或威胁,不应构成本罪。
这三种情况的妨害公务罪是行为犯,不要求有物质性
结果发生,只要实施了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对抗公务的执行,就构成本罪。
(2)妨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构成妨害公务罪,不要求采用暴力、威胁方式,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是结果犯。
严重后果,是指给国家安全工作造成严重损失,如: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及时乘车、优先通行,致使被追捕的重大犯罪嫌疑人逃走或其破坏行动得逞。
阻碍这两个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以外的其他公务,如: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户籍管理的职责活动,
是否构成本罪,则要按前述阻碍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标准要求,即必须使用了暴力或威胁的手段,方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而故意阻碍其执行公务。
(二)认定本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
妨害公务罪客观方面不包括致人重伤和死亡结果,如因暴力妨害公务致人伤亡,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视具体情况定故意***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
案例1:1998年12月3日下午,姜某、林某二人酗酒后,姜某驾驶“解放”牌汽车(林坐在驾驶室内)行至通春路时,与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北京”牌吉普车尾相刮。姜某驾驶车未停,“北京”牌吉普车在南通大路口将姜某驾驶的“解放”牌车追上,并向交通队三中队报告。值班交通警察王某赶来处理此事,见姜某,林某的醉状,便提
二、招摇撞骗罪
(一)招摇撞骗罪的概念与特征
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进行欺骗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同样可成为本罪主体。
、名誉,及被骗单位或公民的合法权益,即复杂客体。
非法利益,既可以是钱财、物质享受等物质利益,也可以是***、荣誉称号等非物质利益。如:为了向汽车制造厂骗取多辆购车指标从中牟利,而冒充现任市政府领导秘书。
,即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认定本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如果冒充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其他人员,或者出于虚荣,虽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未进行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的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