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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分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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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立宣告死亡纠纷案
小组成员
汇报人:于坚
小组成员:唐硕苏新孙雪莉
俞旭张安东赵朋朋
目录
相关制度
案情概要
1
争议焦点
2
处理意见
3
4
4
案情概要
1
吴立宣告死亡纠纷案
吴立,1969年生,已婚,无子女。2019年6月吴立乘坐的轮船在江上航行时因触礁而沉没,吴立失踪,搜索人员并未找到其遗骸,当地的公安部门出具了吴立不可能生存的证明。2019年9月,吴立的妻子刘璐向其住所地所在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吴立死亡,以便结束婚姻关系,继承遗产。吴立的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吴之华担心儿子万一生还时儿媳已经改嫁,因此不同意宣告儿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满3个月后,仍未有吴立的任何消息,该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吴立死亡。
在分割了夫妻共有财产后,确定出吴立的遗产价值90万元。刘璐继承了价值45万元的房产,吴之华继承了价值45万元的动产。2019年4月2日,刘璐与他人再婚,但1个月后不幸在车祸中丧生。2019年12月,吴之华得知,吴立在轮船失事后并未死亡,而是被当地农民救起,并奇迹般地活了下来,直到2019年5月才康复,但又在6月10日不慎跌入山谷,身受重伤,在医院里立下口头遗嘱,指定将其全部遗产由刘璐继承。吴立死后,为他养伤的农民辗转找到了吴之华,将记录下吴立的口头遗嘱的文书交给了他。2019年2月,吴之华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吴立的死亡宣告,同时诉请对吴立的全部遗产按照其实际死亡时间进行处理,由其继承吴立全部遗产,刘璐的其他继承人应退还原属于吴立的房产。
[案情摘要]
[案情概要]
6月
9月
5月
4月
12月
6月
2月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2019年
吴立乘船失
事失踪,公
安出具不可
能生存证明
刘璐申请
宣告吴死

刘璐
再婚
刘璐
车祸
中丧

吴立跌入山谷,身负重伤,立下遗嘱,后身亡
吴之华
得知儿
子的消

吴父申
请撤销
对吴立
的死亡
宣告
案情发展脉络
争议焦点(核心关系)
2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哪?
观点一
观点三
观点二
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是否可以撤销对吴立
的死亡宣告,因为只要
解决了这个问题,那么
关于其遗产的归属就
没有什么可争议的。
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刘璐按照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的归属问题。正是由于吴父认为刘璐所继承的那部分财产也应该属于自己,所以才提出了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
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应当是两个。是否可以宣告死亡和刘璐所继承的那部分财产的归属虽然有关联,但是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
一、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
是否可以撤销对吴立的死亡宣告
法学院2019级法硕(法学)民事案例分析讨论小组

吴父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时,吴立已经实际死亡了,怎么还能撤销死亡宣告呢
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推定的死亡,当确认他存活的时候就应该撤销死亡宣告
民法通则规定撤销死亡宣告要求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的
2019/11/30
2019/12/1
是否可以撤销对吴立的死亡宣告?(被宣告死亡人在实际已经死亡后,其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观点一:可以撤销对吴立的死亡宣告。因为死亡宣告是一种推定的死亡,这种制度旨在处理当被宣告人生死不明时,为了稳定与其相关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使其不至于陷入混乱状态。当被宣告人被确认还存活的时候,就应当撤销推定的死亡,按照实际的死亡时间进行。
观点二:不可以撤销对吴立的死亡宣告。因为在向法院提出撤销以前,吴立已经死亡,再撤销已经没有意义,民法上对于撤销宣告死亡的前提是当事人在撤销时必须健在。如果撤销还会引发其它的法律问题。比如,会使得刘璐继承的财产的所有权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