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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基建科副科长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必须掌握建筑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积极配合基建科科长开展基础建设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第3条 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有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4条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方针,及时落实整改。
第5条 发生工伤事故,及时抢救,保护现场,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6条 不准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对建筑施工中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 在基建科副科长参加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基建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基建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基建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基建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二)
(1)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卫生要求。
(2)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
(3)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4)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5)按“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和使用。
(6)参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