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2
文档名称:

万科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doc

格式:doc   大小:122KB   页数:2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万科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doc

上传人:读书之乐 2022/12/7 文件大小:12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万科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该【万科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是由【读书之乐】上传分享,文档一共【22】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万科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补充合同之附件五: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物质损坏或灭失(如下简称“损失”),我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补偿。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我司亦可负责补偿。
我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补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相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她合用的补偿限额。但在任何状况下,我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当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补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她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导致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涉及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我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补偿: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自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她渐变因素导致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陷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自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导致的自身损失;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档案、文献、帐簿、票据、钞票、多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领有公共运送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她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除非另有商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此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畴内或其周边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除非另有商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结此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畴
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有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补偿责任,我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补偿。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因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我司书面批准而支付的其
她费用,我司亦负责补偿。
我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补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状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相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补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我司在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补偿的最高补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合计补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我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补偿:
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多种费用;
由于震动、移动或削弱支撑而导致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导致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下列因素引起的补偿责任: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她关系方或她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工、工人以及她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她关系方或她们所雇用的职工、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领有公共运送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导致的事故;
(4)被保险人根据与她人的合同应支付的补偿或其她款项,但虽然没有这种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当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我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补偿:
(一)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错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她多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所有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她后果损失;
(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当的免赔额。
四、保险金额
(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建筑工程——被保险工程建筑完毕时的总价值,涉及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她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其她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我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被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涉及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因素而超过原被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告知我司,我司据此调节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容许我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
项记录进行查验;
若被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我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节后的工程总造价,我司将据此调节保险费;
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我司申报最后的工程总价值,我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节。
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我司将视为保险金额局限性,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畴内的损失时,我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多种损失按比例补偿。
五、保险期限
(一)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我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所有工程签发竣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所有工程之时终结,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状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结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结日。
不管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我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补偿;若保险设备自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我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结。
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我司的书面批准,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限终结日起至保证期终结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我司不负责补偿。
(二)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所有工程签发竣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所有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状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六、补偿解决
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我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补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长或改善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我司不负责补偿。
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我司按下列方式拟定补偿金额:
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的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解决;
所有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我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用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我司可予以补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我司补偿损失后,由我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规定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商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结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未经我司书面批准,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回绝、出价、商定、付款或补偿。在必要时,我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解决;
我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我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规定。未经我司书面批准,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补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当;
在诉讼或解决索赔过程中,我司有权自行解决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我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七、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我司提出的其她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阐明或描述;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用一切合理的避免措施,涉及认真考虑并付诸实行我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当;
在发生引起或也许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立即告知我司,并在七天或经我司书面批准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通过、因素和损失限度;
采用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在我司的代表或检查师进行勘查之前,保存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在被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歹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在预知也许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她法律文献后,立即将其送交我司;
根据我司的规定提供作为索赔根据的所有证明文献、资料和单据。
若在某一被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白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她被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导致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当。
八、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我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当补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结
除非经我司书面批准,本保险单将在下列状况下自动终结: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结后,我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具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用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涉及我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补偿。
(五)合理查验
我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合适的时候对被保险财产的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我司规定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我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六)比例补偿
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被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相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我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补偿。
(七)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补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她保障相似的保险存在,不管与否由被保险人或她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管该保险补偿与否,我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补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波及其她责任方时,不管我司与否已补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用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存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我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我司,移送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我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解决
被保险人与我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和谐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合同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九、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合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她规定相冲突,则如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物质损坏或灭失(如下简称“损失”),我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补偿。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我司亦可负责补偿。
我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补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相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她合用的补偿限额。但在任何状况下,我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当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补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她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导致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
件,涉及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我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补偿:
因设计错误、锻造或原村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陷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她电气因素导致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品自身的损失
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导致的自身损失;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自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她渐变因素导致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档案、文献、帐簿、票据、钞票、多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领有公共运送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她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除非另有商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此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畴内或其周边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除非另有商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结此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畴
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有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补偿责任,我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补偿。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因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我司书面批准而支付的其她费用,我司亦负责补偿。
我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补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状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相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补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我司在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补偿的最高补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合计补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我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补偿:
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多种费用;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她关系方或她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工、工人以及她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她关系方或她们所雇用的职工、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领有公共运送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导致的事故;
被保险人根据与她人的合同应支付的补偿或其她款项,但虽然没有这种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当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我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补偿:
(一)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
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错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她多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所有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她后果损失;
(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当的免赔额。
四、保险金额
(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安装工程——保险工程安装完毕时的总价值,涉及设备费用、原材料费用、安装费、建造费、运保费和保险费、关税、其她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