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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监理合同弥补-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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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监理合同弥补-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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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监理合同弥补-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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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补充合同
委托人:
监理人:
委托人,,,,,,,,,,与监理人,,,,,,,,,,,,,于3月13日,就,,,,有限公司二期工程项目,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如下简称监理合同),现就监理合同条款的修改及补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到如下补充合同。
有关监理合同的修改
监理合同第二部分合同原则条件第四条修改为: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商定的义务,如有违背则应当承当违约责任,补偿给监理人导致的经济损失。
监理合同第二部分第十一条内容予以删除。(批注:请确认监理费的付款方式与否需要调节,与否需要支付预付款,如批准支付预付款的,则请删除本补充合同的第二条,此批准内容请看后删除
,如下批注同。)
监理合同第二部分合同原则条件第十八条修改为: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
监理合同第二部分合同原则条件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商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错而导致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补偿。合计补偿总额(除本合同第十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监理合同第二部分合同原则条件第二十四条第(10)项内容予以删除。
监理合同第二部分合同原则条件第三十条修改为: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结后,未征得委托方批准,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监理合同第二部分合同原则条件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告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告知书48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达异议的告知,但委托人不得迟延其她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监理合同第二部分合同原则条件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结合同的告知,发出告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结合同的告知,如果第二份告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结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所有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当违约责任。
二、有关监理合同的补充
双方批准对监理合同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件进行整体调节(涉及修改和补充条款),经调节后的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件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件
鉴于本工程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为明确合同内容,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协商批准签订本合同专用条件。它是对本合同原则条件相相应条款的明确补充、修正或新增条款。原则条件与专用条件互相参照、共同使用,两者一旦发现抵触时,以本合同专用条件的条款为准。
第一条:,,本合同合用的法律及监理根据:,
、该工程项目的上级各部门的批准文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原则和省市有关规定;
、工程设计文献(含地质勘探资料);
、工程承包合同(含合同构成文献)及监理合同;
、现行的工程建设规范和质量检查评估原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条 监理范畴和监理工作内容:
,涉及但不限于项目范畴内的:土方工程、桩基工程及基坑支护工程、建筑工程、构造工程、幕墙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电梯扶梯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采暖通风空调、电气工程、消防喷淋工程、室外管线总体(涉及雨污水工程及总体道路等)、绿化景观工程、燃气工程等配套工程,以及电话、智能化、有线电视、宽带引入等所有内容。(批注:以上范畴及内容供参照,如实际的工程项目中有些不合用的,可进行相应的调节。)
对项目做到四控、三管、一协调,施工和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已完毕合格工程支付前的计量审核、成本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协助本工程的施工图会审工作,对本工程从设计到施工提出合理化建议。
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竣工图,竣工资料的收集整顿。

:
(1)质量控制目的:100%一次性验收合格。
(2)本工程核心和重要部位实行旁站监理和平行检测。
(3)本工程回绝接受合伙监理。
,,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
监理人委派,,,,,,,,,,,,,,,,任总监理工程师,其她监理人员名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监理人盖章后,在本合同签订时向委托人提交。
,1)监理人提交委托人的监理人员构成名单中必须涉及能实际到场的现场旁站人员,名单中的每位监理人员必须相应地附上身份证、上岗证书,否则,委托人将回绝监理人无证人员上岗。
2)监理人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期内,保证每周有五天到工作现场、不脱岗。未经委托人书面批准,不能更换。
3)如果监理人员存在如下状况之一,监理人必须对该监理人员立即予以更换:
;
;
;

第三条,,在履行合同期间监理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本合同签订后,制定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控制环节与措施以及适合委托人内部管理规定及合同管理规定的工程管理流程,并向委托人提交相应的书面文献,该书面文献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献。
、合同履行期间监理人应设身处地的从委托人角度考虑,在工作中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控制、进度控制以及合同、信息的管理协调工作;积极地为委托人出筹划策,优化方案,为委托人发明更大的价值。
、根据委托人所提交资料分析施工各方履行合同的状况,并就合同条款履行过程发生的问题和有也许发生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对也许产生的索赔项目进行预先控制、提出书面建议;针对发生的索赔或已发生但未提出的索赔,提出应对方案,协调索赔事宜;为委托人起草索赔和反索赔需要的书面文献。
、必须按照委托人规定的及施工承包合同所商定的时间内完毕委托业务,出具成果文献,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交,否则承当违约责任。
、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法律法规及原则提供服务。
、在委托服务范畴内,委托人和监理人提出的任何意见和规定,监理人应及时拟定处置意见,再与委托人、监理人协商拟定。委托人与监理人之间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责与委托人、监理人进行协商。
、当委托人与监理人之间的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监理人可在授权范畴内对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中规定的第三方义务提出变更。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畴,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发现监理人的人员工作不力,委托人可规定监理人调换有关人员。
、监理人在春节放假前应书面告知委托人,经委托人书面告知后方可放假;监理人在春节放假后复工需书面报委托人审批方可复工;委托人规定监理人复工,监理人不得以任何条件和理由回绝委托人,否则监理人承当委托人的损失。
第四条 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不向委托人另行收取预付款。
第五条 委托人仅负责于自身工程建设有关联的外部关系的协调(属监理人范畴关系协调由监理人自行解决),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外部条件涉及:项目建设手续齐全)。根据委托人需要,监理人应协助部分或所有协调工作。,
第六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委托人负责提供工地红线规划图、施工图、地质资料、与承包商签定的合同以及必须的标志点,获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委托人负责与设计院、公用事业配套部门、政府等有关单位的协调和联系;
第七条 委托人应在,贰,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规定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九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办公室一间,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设备委托人不必支付任何费用及承当任何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批准按如下措施承当责任,补偿损失:【合计补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补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
报酬比率=合同价/建安投资
第十一条 当委托人觉得监理人不作为或无合法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告知。若委托人发出告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种告知发出后14日内发出解除委托监理合同的告知,合同即行终结。监理人承当违约责任。
属下列状况之一者,在监理人无法按委托人规定及时整治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监理人自负。
1、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回绝接受委托人管理,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规定及时更换。
2、监理人员严重失职导致重大工程事故或向监理人安插施工队伍、要吃要喝、报私帐、受贿、徇私舞弊,给委托人导致损失。
3、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人的因素不能使监理人正常施工,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委托人觉得监理人不能胜任监理工作。
4、监理人对在重要工程或工程重要部位施工期间未进行有效旁站或跟班检查,监理人在接到监理人规定检查的告知后十二小时内未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导致质量问题,委托人可觉得监理人不能胜任监理工作。
第十二条,,委托人批准按如下的计算措施、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
1、监理费的固定合同总价:31,(大写:叁拾壹万伍仟壹佰零伍元),监理人应在监理周期内,质量、进度监控到位并满足委托人项目开发目的,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安全文明管理、造价控制以及服务质量等均须达到合格原则。
监理费的固定合同总价涉及为实行和完毕本项目所有监理工作所需的费用,涉及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监理成本、管理费、风险、利润、规费和税金(涉及办公及检测仪器费、工资、加班费、食宿、通讯、交通、保险费及其他后勤保障)、以及监理人提供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等所产生的所有费用。该监理费的固定合同总价不因任何因素进行调节。
2、付款方式:
监理合同签订后先预付监理费合同总价的30%;
动工后后再付监理费合同总价的20%;
封顶,通过主体验收再付监理费合同总价的20%;
竣工验收完毕,资料完善交付后再付监理费合同总价的25%;
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监理费合同总价的5%(无息);
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正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付相应款项。
3、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状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所有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毕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在双方协商一致,并制作书面批准材料的状况下可合适增长不超过14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由此而增长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工作,归属于正常服务范畴,不收取额外的酬金。
4、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因素而暂停或终结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归属于正常服务范畴,不收取额外的酬金,在双方协商一致状况下监理业务工作的时间可合适延长。
第十三条 双方批准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十四条 除满足原则条件商定外监理人不得有下列(且不限于)行为:
1、监理人如对委托人员工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如“回扣”“退佣”“馈赠”“购物折扣”及其她一切在物、资上有直接受益的行为,皆视为商业***),以企图获取订单或其她形式的利益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5万元以上的违约金,情节严重者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冻结所有应付账款或向法院诉请监理人补偿委托人名誉及其她一切损失,且合同的解除并不免除监理人对已完毕工作的责任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与本工程有关的第三方任何形式的商业***(如“回扣”“退佣”“馈赠”“购物折扣”及其她一切在物、资上有直接受益的行为,皆视为商业***),否则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10万元以上的违约金,情节严重者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冻结所有应付账款或向法院诉请监理人补偿委托人名誉及其她一切损失,且合同的解除并不免除监理人对已完毕工作的责任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3、监理合同合同书中拟定的监理费,是监理人从事该项目监理的唯一报酬。除此之外,不容许监理人接受与合同有关的,或与其她承当义务的任何佣金、回扣、津贴,或任何非直接支付以及出于任何其她考虑的费用。特别是不能从监理人处获得任何奖金、实物,以及非偶尔用车和实验检测设施等。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批准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同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监理人:
住所:
住所:,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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