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完善我国增值税制的思考与建议.doc

格式:doc   大小:18KB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完善我国增值税制的思考与建议.doc

上传人:李十儿 2022/12/7 文件大小:1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完善我国增值税制的思考与建议.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该【完善我国增值税制的思考与建议 】是由【李十儿】上传分享,文档一共【9】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完善我国增值税制的思考与建议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完善我国增值税制的思考与建议
李志明我国增值税已实施近20年,2012年开始在上海、北京、浙江等十个省市陆续对交通运输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改革试点,使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加快调整完善我国的增值税制。
一、扩大增值税征收的行业范围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是一个中性、公平、完整的系统,应包含广泛的内容,征收范围越具普遍性,越有利于其优越性的发挥。从主要国家的税制演变过程来看,营业税先于增值税出现,因此,当前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曾经历过“营改增”的过程。并且,多数国家“营改增”不是一步到位,而是逐步推进的。因此,我国的“营改增”也采取了分步实施方案,目前到了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时候。
(一)“营改增”是一个逐渐推进的过程
以世界上最早开征增值税的法国为例,1954年法国开始推进“营改增”,当时只在工业生产和商品批发环节,对工业产品征收增值税;1966年开始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商品零售环节,但农民可选择是否缴纳增值税;到1968年增值税征收范围已经包括生产制造、批发、零售各环节,对所有商品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增值税制度;1978年进一步扩大到与经济、生产直接有关的设计师、建筑师、工程师等自由职业者。发展至今,法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农业、商业、工业、服务业和自由职业者,即法国境内所有有偿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经营活动都缴纳增值税。从多数国家“营改增”历程来看,增值税适用的范围关键要与税收管理水平相适应,在管理水平达不到的情况下,不急于将所有服务都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对货物生产不产生影响、多属于个人消费的服务,可暂时不征收增值税,但同生产经营关系密切的服务则必须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扩大“营改增”行业范围
遵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中关于“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的规定,绝大多数试点地区的“营改增”试点行业采取了“1+6”的模式,即1个大行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6个现代服务小行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等领域。据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反映,上海等试点地区的交通运输、物流、财产租赁及研发和技术行业的企业普遍认为税负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但这主要是与过去征收营业税相比,税率提高所致。从全社会来看,由于增值税纳税范围的扩大,增值税的“链条”被延长,增值税特有的环环抵扣内部制约作用得到增强,企业的总体税负降低,增值税中性功能得到较好发挥。据税务部门初步统计,2012年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湖北、广东、深圳12个实行“营改增”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共计减税超过400亿元。应该说,上述行业经过试点已经积累了实施经验,具备了在全国推行的条件。
对于其他行业,如邮电通信业、建筑及房地产业、铁路运输业等行业,由于这些行业的商业模式与网络系统都是全国联网的,如果开展业务的一端被纳入试点地区,而另外一端仍缴纳营业税,则行业整体税负是增加的。因此,这些行业更适合在全国范围同时推行,而不是逐省铺开。
二、调整增值税税率结构
增值税税率水平与结构直接决定商品和服务的税收负担。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当前的增值税税率水平适中,但税率结构不合理,长远看不利于公平各行业间税收负担。
(一)我国当前税率水平适中
从税率水平来看,据经合组织最新调查显示,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平均增值税税率为19%,其中平均标准增值税税率高于21%的欧盟成员国有21个。与这相比,当前我国17%的增值税标准税率并不高。
(二)税率结构不合理
增值税作为一个中性化税种,从理论上说应该采用单一税率。然而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所要达到的目标不同,大多数国家的税率设定了多个档次,但主要分为三档:一是出口商品的零税率,二是适用于具有必需品性质的产品和服务的低税率(如食品,药品,水电气的供应和交通等),三是适用于其他一般产品和服务的标准税率。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增值税实行特定的计税方法,部分国家如德国在设置低档增值税税率时不针对某个环节,而是对某类产品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从上游到下游的各个环节全部实行低档税率。如对食品实行低税率就包括了粮食、肉、蛋类、蔬菜及其制成品,这种做法避免了上一个环节实行低税率少交纳的税款由下一个环节负担的问题。
但我国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税率分为多数销售或进口货物适用的17%,粮食供应、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适用的13%和出口货物零税率三个档次。而“营改增”方案又在此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不合理的税率结构,从长远看是不利于公平各行业间的税收负担。“营改增”虽然使更多的行业转为交纳增值税,企业外购的更多商品和服务被允许抵扣,这与“营改增”之前相比,由于抵扣范围扩大,多数企业的税负确实减轻了。但长期来看,过多的税率档次,会使不同税率行业间的税负存在差距,尤其是对于适用高税率的行业而言,由于上游环节产品实行低档税率,下游环节实行一般税率,从而造成因税款抵扣不充分带来的税负不公平。
根据其它国家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和结构,可见,当前我国的增值税税率水平适中,但税率结构有待完善,应在整合部分行业税率、减少税率档次的基础上,对具有必需品性质的商品和服务实行低税率,甚至零税率,切实减轻居民的税负。三、减轻小企业增值税税负
随着“营改增”范围的不断扩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改征增值税,虽然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了3%的增值税税率,但规定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使该类纳税人得不到充分抵扣,进而加重了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小企业发展。
(一)主要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规定
在征收增值税的国家,也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对于一般纳税人,各国的规定都是一样,需要按照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且享受进项税抵扣。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各国的规定却存在较大差别,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德国、奥地利等国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不申报缴纳增值税,也不能抵扣前期税款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如果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允许抵扣前期增值税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法国等国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超过起征点的需要缴纳增值税,允许进项税抵扣;三是日本等国对纳税销售额低于一定金额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征税制度,进项允许抵扣。
(二)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
在我国,按照年销售额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是生产兼营批发零售的为50万元以下(含本数);从事批发零售的80万元以下(含本数)。对于一般纳税人遵循增值税环环抵扣的原则,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我国采取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且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这一做法主要是鉴于当前税收征管水平有限,从防止企业逃税的角度规定的。虽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低于一般纳税人,但由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使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并不轻松,尤其是对于增加值率低的小规模纳税人,有时其税负甚至要高于一般纳税人,极易造成不同规模企业间税负的不公平。对此,为了有效减轻小企业负担,更好地支持小企业发展,未来改革方向应该是进一步放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逐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允许小规模纳税人进项抵扣。
四、在调整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基本保持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成比例稳定
我国现行“营改增”试点方案回避了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成调整问题,但“营改增”如果在全国推行,这一问题就必须要正视,究竟是下调中央的分成比例,还是上调地方分成比例,是决策部门必须回答的问题。
(一)多数国家增值税收入归中央
从国际来看,大部分国家都把增值税作为中央税或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将大部分增值税收入划归中央,以此保证中央在宏观上具有主导性分配地位。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增值税被作为中央专享税。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高度集中的分税制国家中,作为事关经济稳定,再分配潜力较大的增值税,通常被划为中央专享税。如在英国的分税制框架中,增值税是中央预算的基本收入之一;澳大利亚更是将增值税全部划归中央,并将其作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
二是增值税被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共享税为主的国家,增值税往往被当成经济协调器运用,最典型的国家是德国。在德国,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其分享比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联邦和州双方财力的变化协商调整。从其变化趋势看,虽然联邦的分享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到1999年联邦仅占52%,但各州得到的增值税收入还需进行二次分配,其中的3/4需按照居民人数在各州之间进行分配,其余的1/4则按照财政横向分配的原则分配给贫困州。可见,虽然在德国地方的增值税分成比例是上升的,但从本质上讲,地方所获得的增值税大部分还是用作调节地区间收入差距,而不是归地方自用的(见表1)。
(二)未来应继续保持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不变
按照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营改增”后原来全部属于地方的营业税就变成了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其中,中央分得75%,地方分得25%,地方的“蛋糕”被人为缩小,地方推进“营改增”的积极性自然也不高。为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回避了这一问题,规定: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但是,如果“营改增”在全国推行,由“营改增”所带来的中央与地方间分税制的调整也是决策部门必须面对的。那么,究竟是上调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还是下调地方分享比例,或者维持现状?我们认为,应该在维持现有增值税分成比例不变的情况下,通过上调社会保障、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责任至中央,来平衡地方因此项改革带来的财政收入减少。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是维持现行增值税分成比例,以利于协调区域间发展。从减小改革阻力的角度讲,应该相应上调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但这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是不利的。当前增值税的共享已造成各地为追求财政收入而争上项目、产能过剩、环境污染严重等一系列问题。如果上调地方分成比例,只会进一步加剧这种状况,损伤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拉大区域间发展差距。
二是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考虑,有必要上调部分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为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如果仅靠地方政府的力量很难做到,只有中央政府承担更多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才能有效缩小各地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促进区域间的协调发展。
(刘国艳,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所研究员)24254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