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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特别风险提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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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特别风险提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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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916:39:06
根源: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阅读字体:【大、中、小】
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该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开始
实行。怎样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中有关医疗部分的规定?过去执行的《医疗事故办理条
例》与《侵权责任法》有哪些法律矛盾?医疗构造怎样在新的环境下减少自己面对的风险?
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已经火燎眉毛,不然医疗机构将面对大批、巨额的医疗伤害补偿。所以,
我们一定充分认识到医疗工作中面对的各种侵权责任风险,仔细学****深故领悟《侵权责任
法》,有效躲避马上到来的风险。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就新《侵权责任法》波及的医疗伤害责任重要内容提出了十项专项提示,值得广大医师一读。
风险提示一对于医疗机构肩负补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医疗事故不再是医疗机构肩负责任的前提,过失成为医疗机构肩负责任的条件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断活动中遇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有过失的,由医疗机构肩负补偿责任。"依据现行的《医疗事故办理条例》和《最高人民
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凭证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医疗争议案件须经过医疗判断委员会判断,构
成医疗事故才补偿。而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只需医院有法律中规定的过失,就应肩负
侵权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肩负补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其实不要求必定要组成医疗事故,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伤害责任新的规定,使我公民事补偿责任原则从头获得了一致,所以,
医疗机构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应当加以注意。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过失的情况概括以下:
1)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伤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肩负补偿责任;
2)违犯法律、行政法例、规章以及其余有关诊断规范的规定;
3)隐藏或许拒绝供给与纠葛有关的病历资料;
4)假造、窜改或许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技术判断委员会作为起诉的前提和原由或将成为历史,患者无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判断就不起诉。
依据《医疗事故办理条例》,确立医疗机构能否应当肩负补偿责任,要经过医学会的医
疗事故技术判断来确立能否组成医疗事故。而依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肩负补偿责任
的前提条件其实不要求必定要组成医疗事故,所以就无需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判断,患者可直
接要求司法判断,医疗事故技术判断委员会或将成为历史。
风险提示二对于医疗机构说明、见告义务的风险问题
患者知情权,即医疗机构执行说明义务一定供给法定凭证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断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
举措。需要实行手术、特别检查、特别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实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
代医疗方案等状况,并获得其书面赞同;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家眷说明,并
获得其书面赞同。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伤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肩负补偿责任。"现有的一
些法律、行政法例、规章中规定了有关医务人员见告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赞同权的内容,本
条第一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断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举措。这是医务人员在诊
疗活动中一般应尽的义务。除此以外,假如需要实行手术、特别检查、特别治疗的,还应当
实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代替医疗方案等状况,并获得其书面赞同。上陈述明假如不宜向患者说明,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的近家眷说明,并获得其书面赞同。何为"不宜"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所以,医疗机构怎样防备患者以"不是不宜的情况",主张伤害补偿?怎样判断

"
尽到"与"未尽到"说明、见告义务,关系到医疗机构能否应当肩负补偿责任。
本条明确医疗机构见告义务范围、解说了三个问题:
1、什么状况下需要获得患者的赞同,又在什么状况下向其近家眷说明;
2、说明的内容是什么。当一种疾病有多种治疗方案,又互有利害的时候,医生应当告
诉患者有什么选择,让患者从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做选择;
3、说明的对象第一是患者,若有的状况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则应向患者的近家眷说明,
这是保护患者对自己身体的办理权和自己利益最大化作出的判断。法律规定,医务人员见告的对象是患者自己,如患者因年幼、神志不清或需要采纳保护性医疗时,医务人员应向近家眷见告。
综上,《侵权责任法》明确将医务人员的见告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口头见告是要见告
患者的病情及医疗举措,而对需要实行手术、特别检查、特别治疗的患者,医务人员则应实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及代替医疗方案,并要获得患者的书面赞同,此时医疗机构的见告书、赞同书是其执行说明义务的法定凭证。
患者生命紧迫需重要急治疗时能够不用经家眷的赞同,医疗机构在紧迫状况下有见告义务的例外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紧迫的患者等紧迫状况,不能够获得患者
或许其近家眷建议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许受权的负责人赞同,能够立刻实行相应的医疗举措。"2007年北京发生了丈夫拒绝在手术赞同书上署名致使孕妇和胎儿双双死亡的事件,
该事件曝光后很多人训斥医院充耳不闻,而医院则提出按有关规定实行手术一定征得患者及其家眷赞同。那么,在新《侵权法》实行后,上述情况患者再来治疗时,医疗机构能否能经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许受权的负责人赞同,能够立刻实行相应的医疗举措呢?上述的惨剧还会
发生吗?紧迫状况下见告义务的例外,明确要求"不能够"获得患者或许其近家眷建议的,该
不能够"是事实上联系不到,仍是其近家眷"尚在考虑",不予书面赞同,这将直接影响到医疗
机构的医疗花费收取,甚至肩负侵权的法律结果。
本条规定的"不能够获得患者或许其近家眷建议",应当是指患者不能够表达意志,也无近亲
属陪同,又联系不到近家眷的状况,不包含患者或许其近家眷明确表示拒绝采纳医疗举措的
状况。
风险提示三当时医疗水平"能否划分外国,国内,即医疗机构的地域、资质等要素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断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
应的诊断义务,造成患者伤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肩负补偿责任。"怎样界定限于"当时的医疗
水平"难以诊断的情况?在司法解说没有出台前,实践中操作起来难以掌握。因为现代医学
固然发展快速,但是人们在医学领域对很多疾病原理还没有完整认识,现有的诊断技术也不行
能包治百病,所以而致使的伤害结果所有要医疗机构肩负责任就很不公正;其他,在医疗活
动中因为患者个人特别体质而发生的医疗不测,也常有发生,这种情况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
员所不能够预示、防备和防备的,也要他们肩负补偿责任亦不合理公正。哪些情况能够以为是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断的,能否包含地域、资质等要素?以防备法律风险呢?
风险提示四"诊断规范"详尽范围直接关系到医疗机构诊断活动能否存在过失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伤害,因以下情况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
过失:

"
(一)违犯法律、行政法例、规章以及其余有关诊断规范的规定;
(二)隐藏或许拒绝供给与纠葛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假造、窜改或许销毁病历资料。
患者有伤害,有本条规定情况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失,并不是自然认定医疗机构有
过失。也就是说,医疗机构能够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患者在诊断活动中遇到伤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失的,
由医疗机构肩负补偿责任。
详尽地,依据本法第五十七条
规定,医务人员在诊断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断义务,造成患者伤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肩负补偿责任。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违犯法律、
行政法例、规章以及其余有关诊
疗规范的规定,是医疗机构存在过失的表面凭证,
并且是一种很强的表面凭证,所以,
本条
规定这种情况下推定存在过失。
但医务人员有过失与违犯法律、
行政法例、规章以及诊断规
范的规定毕竟不是等同的观点。
比方,遇有抢救紧迫患者等特别状况,
医务人员可能采纳不
太合规范的行为,但假如证明在当时状况下该行为是合理的,
就能够认定医疗机构没有过失。
其他,一定明确"诊断规范"详尽范围有哪些?哪些又是我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一定恪守
的执业行为规范?
其他,医疗机构隐藏或许拒绝供给与纠葛有关的病历资料和假造、
窜改或许销毁病历资
料。这两项情况,一方面反应了医疗机构的恶意,
另一方面使患者难于获得与医疗纠葛有关
的凭证资料,这时再让患者举证已不合理。所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失。
风险提示五血液等引起的伤害责任致使医疗机构补偿风险无形增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材的缺点,或许输入不
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伤害的,
患者能够向生产者或许血液供给机构恳求补偿,
也能够向医疗
机构恳求补偿。患者向医疗机构恳求补偿的,医疗机构补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
者血液供给机构追偿。"
患者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材的缺点遇到伤害的,
争议相对较小。药品、消毒药剂、
医疗器材属于产品,《产质量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点造***身、缺点产品
以外的其余财富(以下简称别人财富)
伤害的,生产者应当肩负补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点造***身、
别人财富伤害的,受害人能够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补偿,
也能够
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补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
产品的销售者补偿的,
产品的销售者
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
产品的生产者补偿的,
产品的生产者
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药品、
消毒药剂、医疗器材的缺点造成患者伤害,患者向医疗
机构恳求补偿,符合社会一般常理,能够接受。理解本条中
"缺点"的含义,能够参照《产品
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即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别人财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
最近几年来,医疗纠葛中又出现了新的种类
-输血纠葛,且输血引起的医疗纠葛接连不停,
此起彼伏,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对于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伤害,
状况复杂一些,将血
液视为"产品",使血液供给者肩负与血液制品生产者相同的责任。相对于输血用血液,广泛
以为血液经过提取分别而形成的血液制品,
如冻干血浆、白蛋白、丙种球蛋白和凝血因子等
属于产品。血液与血液制品的根源相同,都是献血者体内自然流动的血液(或血浆)
,但是
输血用血液由血液供给者以较为简单的工艺流程加工而成,
而血液制品由公司以较为复杂的
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医疗机构与其余销售者比较,更具专业性,对于血液和血液制品,
医疗
机构都应负有最后的把关责任,
这种责任关系着患者的生死生死,作为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
医院和医生有能力与责任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进行鉴识,
而患者比一般花费者而言,在专业性
方面更处于劣势。所以,医疗机构的责任不应当比一般销售者的责任更低。
药品医疗器材缺点、输入不合格的血液致使纠葛时,
患者可恳求医疗机构补偿。
该规定
为患者供给了多元选择门路,方便患者索赔,实则加大了医疗机构的风险。
防备的主要方
面:一方面,医疗机构对其向患者供给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材及血液的合格性加大质
量查验力度,另一方面,审查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材及血液生产者或血站的资质、经济
实力。
风险提示六医疗机构要想免责,一定证明以下内容,即注意有关凭证采集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
"患者有伤害,因以下情况之一的,医疗机构不肩负赔
偿责任:
(一)患者或许其近家眷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断规范的诊断;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紧迫的患者等紧迫状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断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断。
前款第一项情况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失的,应当肩负相应的补偿责任。
"
怎样认定患者或许其近家眷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断范围的诊断呢?第六十条并
没有明确界定,哪些情况应当视为不配合?实践中,
患者一方不配合诊断的行为能够分为两
类:第一类比较常有,是患者囿于其医疗知识水平的限制而对医疗机构采纳的诊断举措难以
进行正确地理解,进而致使其不遵医嘱、
错误用药等与诊断举措不相当合的现象。
对于因患
者上述行为致使伤害结果的发生,
其实不能够自然视为患者一方的
"不配合"拥有主观过失,进而
医疗机构能够免去责任。
判断患者一方能否存在过失的前提,
是医务人员能否向患者一方履
行了合理的说明见告义务。
医务人员能否尽到了上陈述明见告义务,
能否使患者一方对于医
疗机构采纳的诊断举措及其风险和结果拥有合理的认识,
这是判断患者一方客观上不配合诊
疗的行为能否拥有主观过失的重点。
第二类是患者一方主观上拥有过失,
该过失又可分为故
意和过失。成心的情况一般比较少见,患者就医就是为了治疗疾病、痊愈身体,而非追求身
体伤害的结果。但现真相况是复杂的,也不能够完整除去患者主观追求伤害结果的可能。
比方
医务人员一再叮嘱某糖尿病患者不行喝酒,
不然易引起低血糖昏倒,
重则有生命危险。但该
患者或许出于获得高额保险的目的或许鉴于其余原由,
在明知该行为结果的状况下,
拒不遵
行医嘱,数次喝酒,结果致使低血糖昏倒。除成心的情况外,过失的状况比较常有。如近视
眼激光手术后,医务人员一再明确叮嘱患者应准时滴用抗生素眼药水,
不然会产生眼部炎症
等不良反应,但患者马虎马虎不遵医嘱,在医务人员复查并见告其遵行医嘱后,仍未遵行,
结果感染炎症。以上两种状况,医务人员已经合理尽到说明见告义务,
且采纳的诊断举措并
无不妥,患者的行为即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
"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断规范的诊断
",
对此,医疗机构不肩负补偿责任。只管我们知道了
"不配合"的情况,但对于医疗机构怎样证
明患者或许其近家眷不配合?医疗机构在诊断过程中怎样注意凭证的采集?
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是回答了紧迫状况下难以获得患者一方建议时,
医疗机构能否可
以"治"的问题。对于上述患者的伤害,医疗机构能否肩负补偿责任,这就波及第二个重点的
要件,即医务人员在紧迫状况下能否尽到合理的诊断义务。怎样判断何为
"合理诊断义务",
要考虑到在紧迫状况下,
患者生命危在朝夕,抢救时间紧迫,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病情及病状
没法作详尽的检查、察看、诊断,难以要求医生拥有与平时时相同的思虑时间、判断能力和
预示能力。对于这种状况,法律对医生在注意程度上的要求相对低于一般医疗时的情况。

是,因为医疗行为直接关系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在紧迫状况下实行的紧抢救治举措,
医务人
员仍应尽到合理诊断的注意义务。
详尽而言,依据现行的诊断规范,
紧迫状况下合理的诊断
义务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对患者伤病的正确诊断。
对患者伤病的正确诊断是正确实施治
疗举措的前提。如状况紧迫,应当采纳控制患者伤病恶化的紧迫举措后,
再作进一步诊断和
治疗。二是治疗举措的合理、适合,包含治疗举措和治疗用药的适合、合理。三是慎重执行
说明见告义务。紧迫状况下,假如预先见告不行行,
那么采纳紧抢救治举措后仍应执行该项
义务。四是将紧抢救治举措对患者造成的伤害控制在合理限度以内。
联合上述状况,假如医
务人员已经尽到在紧抢救治状况下医务人员平时应尽到的诊断义务,
即合理诊断义务的,医
疗机构不肩负补偿责任;
不然,即即是为抢救生命紧迫的患者,
但医务人员未尽到紧抢救治
状况下医务人员应尽到的合理诊断义务,医疗机构仍难省得除其补偿责任。
医疗行为拥有高技术性、高风险性、复杂性以及不行控要素,还有很多未知领域需要探
索,医疗结果有时拥有不确立性和不行预示性。现代医学技术水平的发展拥有限制性,当前
还不能够达到百分之百的治愈率。据统计,即便在发达国家,临床医疗确诊率也仅有70%左
右。医学作为发展中的科学,人们到现在还在实践中不停探究并找寻除去疾病的方法。
风险提示七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制作、保存、供给等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据规定填写并妥当保
管住院志、医嘱单、查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花费等病历资
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供给。"
医疗服务拥有不公然的特色,不论是鉴于医学科学的角度考虑,仍是从保护患者隐私的
角度看,除医患两方外,与医疗行为没关者不得进人医疗现场。并且,即便对于患者自己,
在采纳手术等治疗举措时,平时被采纳麻醉举措,对于整个手术过程也无从目睹和记录。鉴
于医疗行业的这一特色,由医务人员填写、制作的病历、住院志、查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
录、病理资料、护理资料等病历资料,在发生医患纠葛时,就成了医疗侵权诉讼中极为重点
的凭证。这种资料作为凭证,经常直接致使医疗诉讼的成败。同时,考虑到这种资料的制作、
保存均由医疗机构一方达成,从凭证角度讲,医疗机构一方对于凭证的掌握和控制是强势的,
所以,一定在合理的限度内恩赐患者查阅和复制这种资料的权益,以平衡两方在举证责任能力上的悬殊。详尽而言,对于诊断活动中产生的病历资料,一定在公正、合理的限度内保障
患者一方的查阅和复制权益。除患者自己外,经自己指定的代理人,或许在患者自己死亡的
状况下,其近家眷或许该近家眷的代理人等,均可依法对有关病历资料进行查阅和复制。对
于患者自己未死亡的状况下,即即是患者的近家眷,假如缺少患者自己的受权赞同,也无权
查阅、复制该患者的有关病历资料,在该类状况下,医疗机构能够拒绝供给,这波及法律对
患者隐私的保护问题。
医务人员要注意病例书写的时间,字体使用,内容的正确,其他形式上对于电子病历的
使用问题。
风险提示八对患者隐私权范围认识和保密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
露患者隐私或许未经患者赞同公然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伤害的,应当肩负侵权责任。"
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几乎都离不开医院,不论是健康查体仍是患病就医,都要与医院发生
关系。医务人员在其执业活动中极易掌握患者的隐私,在医患关系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其实不享有向没关人员公然患者隐私的权益。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知道隐私权的范围,隐私权包含:(1)身体奥秘,指身体奥秘
部位即***官和性感器官、身高、体重、健康状况、身体缺点等;(2)个人空间,即个人
住所及四周居住环境、个人专用箱包、日志等;(3)个人事实,指个人生活经历、生活****惯、
性格爱好、社会关系、学历、婚恋状况、家庭地址、电话、收人状况等;(4)个人生活,指
全部与社会没关的个人生活,如平时生活、社交、***等。与此对应,隐私权主要包含四
项基本权能:(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第一包含公民对身体奥秘部位的保密权,这
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因为初期人类的隐私意识即萌生于裸露身体奥秘部位的羞愧
心,今天的隐私权最早也是从"阴私"的范围渐渐扩大演变而来的。其他,隐瞒权还包含对个
人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生活经历、财富状况、身体缺点、健康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崇奉、心理特色等情报信息的保密权,未经赞同,任何人不得密查、公然和流传。(2)隐私利用权。即公民对个人隐私进行踊跃利用,以知足自己精神、物质方面的需要。(3)隐私保护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享有保护其不受入侵的权益,在遇到非法伤害时能够依法追求司法保护。(4)隐私支配权。公民对于个人隐私有权依据自己的意向进行支
配,能够公然部分隐私,允许别人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允许别人利用自己的隐
私。如患者在诊断过程中,赞同医生检查身体奥秘部位、认识个人经历、生活****惯等。
医疗机构要明确隐私权范围,并且未经患者赞同公然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伤害的,应
当肩负侵权责任。即为患者医疗以外目的而未经患者赞同公然其病历资料的,认定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人员相同存在过失。
风险提示九医疗机构实行不用要的检查,将肩负相应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犯诊断规范实行不用
要的检查。"
近十年来,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确实提升了,但是,人们在富饶的同时,"看病难、看
病贵"的呼声却日渐高涨。《侵权法》从一个侧面,控制患者花费支出。医生给患者看病,应
做多少检查才算是不漏诊?怎样界定医生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必需"与"不用要"都是
相对的,在诊断常例内实行的治疗一般状况下都是必需的,或许当时以为不应当,但事后可
能就是必需的,这很难界定。该条中"不用要检查"是以"不违犯诊断规范"为前提,诊断规范
一定经过必定的程序来认定,这就波及到了举证责任,谁以为实行了不用要的检查,谁就要
肩负相应的责任。
其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经过不用要的检查来牟利的行为,将肩负相应的责任。
风险提示十《侵权责任法》扩大了医疗机构补偿责任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伤害别人造***身伤害的,应当补偿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等为治疗和痊愈支出的合理花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补偿
残疾生活协助具费和残疾补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补偿丧葬费和死亡补偿金。"
《医疗事故办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不单死亡补偿金并无列为赔
偿项目,并且条例规定的范补偿围比较窄、标准比较低。但是《侵权责任法》不单规定了死
亡补偿金,并且补偿的范围及标准都比《条例》规定的更高、也更加合理、公正。
《侵权责任法》出台后,要求医务人员在此后的诊断活动中要加强安全责随意识和规范
执业行为。作为医疗工作者要第一学懂法,才能更好地为广大患者供给服务,把本员工作做
得更好。为根绝和防备医疗事故和纠葛发生,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对有需要的医疗
机构及医护人员能够进行免费培训、解读《侵权责任法》,只有经过深入学****才能进一步规
范操作、加强安全责随意识和规范执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