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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收保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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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黑龙江省税收保障条例
(2017年4月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出版日期:2017-04-25   05版●综合   记者--   黑龙江日报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黑龙江省税收保障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4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4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收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保障工作,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协调机制,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税收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第四条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监督和协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二章信息交换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全省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涉税信息交换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包括涉税信息的主体、提供方式、内容、时限等,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因下列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
(一)经依法登记成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建设、医疗、民办教育、特种行业、文化、体育、广告、药品、危险化学品、餐饮服务、道路运输、矿产资源开采等各类生产经营许可;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及工程款拨付,不动产登记,土地占用,房产租赁,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征收补偿;
(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国有资产转让、无偿划转、有偿使用;
(五)招商引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引进外资,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提供劳务项目;
(六)外籍人员出入境,机动车辆、船舶登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考试登记;
(七)商业性文艺演出,赛事、展会,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的医保支付,服务业住宿流量,旅行社收入,彩票销售,定价目录;
(八)就业失业登记,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证书核发,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捐赠;
(九)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专利、技术转让;
(十)股权变更或转让备案;
(十一)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
(十二)其他有关涉税事项。
第七条无法通过涉税信息交换平台提供涉税信息或者已在其他平台公布涉税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与同级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商定交换或者共享的方式。
第八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提供、使用和保管涉税信息时,应当对涉税信息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第九条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和应用涉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