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甲方: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北京市法意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48号
甲方根据国家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北京市法意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乙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指派杨兴权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乙方将严守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积极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遇有紧急事务如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无法及时办理时,乙方应指派本所其他律师及时处理以确保甲方利益。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修改、审查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参与合同谈判;
第四条本合同的法律顾问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甲方支付乙方基本法律顾问费每年人民币八万元整,支付方式:使用支票方式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2日内支付。
除代理下列法律事务外乙方不再另行收费:
(含仲裁,以下同)案件争议标的为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律师费3000元人民币;
,按标的5%比例收取律师费;争议标的为30万元以上的,按标的3%比例收取律师费;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上的,按标的2%比例收取律师费。
第五条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的差旅、交通、通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为维护甲方利益,甲方应保证提供真实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商业机密应严格保密并承担保密责任。
第七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指派律师主要为乙方处理涉及俄罗斯法律事务。如需要出差俄罗斯办理有关事务,乙方将根据事务具体情况,按日或者按照事务情况与甲方协商收费。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如果乙方不提出解除合同,则合同自动延期一年。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支付顾问费。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北京市法意律师事务所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签订时间:2006年月日
附:甲方情况备案
企业性质:
职工人数:
单位级别:
联系人姓名: 行政职务: 电话:
附:乙方帐号
帐户:
帐号:
帐户名:北京市法意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