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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等非药品按药品宣传的查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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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等非药品按药品宣传的查处探讨.doc

上传人:miao19720107 2017/9/1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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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等非药品按药品宣传的查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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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健食品等非药品按药品宣传的查处探讨
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维平刘定昆
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越发重视生活质量,重视自身保健,各种功能的保健食品大量上市。其中一些保健食品按药品宣传的现象,此举迷惑了部分消费者特别是广大中老年患者,如果将保健食品当药品来治疗疾病,轻者延误病情,重者危及生命。由于保健食品监管具有特殊性,现就保健食品按药品宣传如何查处谈一点看法。
一、保健食品和药品的区别
概念的不同。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四条项规定: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第二十三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批准文号和审批部门不同。保健食品的原审批机关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和“卫食健进字第××××号”两种。从2003年6月12日起,卫生部停止受理新的保健食品申报,移交由国家食品药监局统一审批。2003年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监局正式受理保健食品申报,保健食品标识方式为“国食健字G+四位年份代码+四位顺序号”和“国食健字J+四位年份代码+四位顺序号”。其中“G”代表国产,“J”代表进口,至此,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标识方式也固定在了“国食健字”的格式上,它的审批部门为国家和省级食品药监局。
审批要求不同。每个药品都有一个唯一的批准文号,需要国家食品药监部门和药品评审专家严格审评,符合要求方可批准,这期间需要做大量的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药效实验、病理实验、毒副安全实验及临床实验,因而费用昂贵、时间周期较长;与药品审批相比,保健食品的审批则相对容易得多,要求低得多,资金需求也小得多。
广告内容不同。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疗效果、功能主治。
二、保健食品按药品宣传的表现形式
保健食品按药品宣传的形式主要有:在电视和宣传单上多数有表示功效或治疗效果的表述,有的还有“药到病除”、“保证治愈”、“无效退款”、“治愈率达到××以上”、“有效率达××”等表述,或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作证明,以达到误导消费者的目的。
三、保健食品按药品宣传的查处探讨
现在市场上流通的部分保健食品存在按药品宣传的形式,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罚,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该条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种意见应由工商行政部门处罚。《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术语、易与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