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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看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化
文章标题: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看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化

构建和谐社会,刑事政策应以和谐理念为终极价值,应从国家本位向国家与社会本位转变,更注重人文关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种轻缓的刑事政策,其实质是刑罚的轻缓化,实现途径就是我国刑法领域应提倡的非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化实现的途径问题。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其成为了困扰各国的世界性社会难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化,是指对某些未成年人犯罪或某些犯罪分子不用传统监禁刑的刑罚方法而用非监禁刑的方法来感化改造罪犯。与传统刑法观念相比,它体现新的价值取向,即把对已发生的犯罪的惩罚置于次要地位,而把对失足者的矫治以及对将来犯罪的预防置于首要位置。本文从宽严相济的角度,提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实行非监禁化和行刑社会化,以求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综合治理。
一、世界各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化及趋势
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而言,多数国家更倾向于“轻轻”以及犯罪预防,淡化刑罚、强化矫治已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如德国《少年劳动保护法》规定,只要能不运用刑法,对未成年犯就尽可能不作刑事处罚,而采取教育和矫治措施。当前世界各国未成年人非监禁化的趋向表现在:
1、在起诉审判方面,不起诉制度是实现非诉讼化、非监禁化的重要途径。如在美国,警察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行为及其他情况,决定对其进行训诫或者送入未成年监管中心。监管中心的缓刑官可以决定训诫后释放未成年人,或者让家长实施不超过6个月的监督措施,或者将案件移交未成年人法庭。LOcAlHOst另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检察官审查阶段甚至在法官审理程序中也可以进行指控交易或者是量刑交易,这样使得实践中被起诉的大多数未成年人被分流掉了。
2、在刑罚执行方面,以1985年11月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的规则17和规则26为原则,各国对于未成年人非刑罚、非监禁、尽量避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刑事政策都有相关的制度保障。如在法国,取代临时监禁的法律管制在减少诉讼过程中的羁押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附带考验期的缓刑制度则减少了判决后的羁押。在日本,主要适用保护处分措施而非刑罚措施,如交付保护观察所进行保护观察,解送教养院或采取其他教养措施,或解送少年院等。
3、在犯罪预防方面,社区预防犯罪措施在少年司法制度中的地位愈显突出。例如,德国设有专门的少年保护站、儿童或少年教养院作为教育矫治少年犯的专业机构。该国的《儿童和少年救护法》、《公共场所少年保护法》、《少年劳动保护法》等法律明确禁止色情类商品、烟草、酒精类饮料、药品向未成年人开放或****。日本则建立了各种形式的更生保护制度和保护观察制度,针对个人的性格、心理特征进行教育矫正,这一制度的设立是非常有效的,日本全国的再犯率比世界平均水平低30%。
另外,在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特殊的政策,如对未成年犯附条件的消除刑事污点(德国是通过判决方式)、对未成年人在刑罚处罚上取消附加刑(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完善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措施等等。但出于社会公平及正义的考虑,这种淡化刑罚、强化矫治的政策并不完全排除对少数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仍依刑罚方式加以处罚,这也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化的现状和不足
早于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