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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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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1).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7/9/1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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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1).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龙井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全面做好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筹资开发,以帮扶形式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便民利民就业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省统一开发与地方自行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二)以就业困难群体为安置重点的原则;
(三)以开发便民、利民服务操作岗位为主的原则;
(四)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
(五)统一规章,属地管理,保持规模,动态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人社局和财政局分别负责本地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等项工作。
第五条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开发与认定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一项基本措施,根据需要和可能,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公共服务类、便民服务类和其他公益性岗位。
(一)公共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专职治安巡逻、交通协管、基层就业、社会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协管、残疾人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困难职工帮扶、社会福利服务等岗位。
(二)便民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非机动车停车场看管、社区保洁、社区保绿、社区养老服务、社区盲人按摩康复服务等岗位。
第三章人员招聘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一)国有或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以上且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四)“零就业”家庭中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五)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赡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的人员;
(七)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
(八)失地农民
第九条用人单位需要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种类或在原有的公益性岗位增加人员时,须事先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领导小组递交申请报告,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会同纪检、用人单位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组织招聘,择优录用。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被聘用后,根据岗位实际需要,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全日制用工或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期满后自然终止。协议期满后,经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用工协议。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一条针对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规模,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2个月内对其出现的空岗位进行补充。
第四章职责与管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负责对使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