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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暂行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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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暂行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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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徐州师范大学
关于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是将学习和实践、探索与创新相融合的综合性教学环节,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对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管理,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校任何学科、专业的本科生均必须经过毕业设计(论文)这一环节,并达到合格标准,方能准予毕业或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科生应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修完相关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并获得相应学分后方可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应按规范化工作程序进行(见附录I)。
第四条各院(系)应根据所属学科专业特点,在学校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经院(系)教学委员会研究通过,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与指导
第五条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原则
1、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要体现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要尽可能与生产、科研实际相结合,也可以针对某些基础理论和学术问题进行探讨。
2、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要考虑学生的专业基础和实际水平,难度适当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覆盖面,一般应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基本完成或可以相对独立地做出阶段性成果。
3、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一个学生完成一个课题,若课题涉及的内容较多、工作量较大而需由几个学生共同完成的,应明确每个学生必须独立完成的课题部分。
第六条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确定程序
1、一般由指导教师拟出课题,学生亦可自拟,但必须说明理由和已具备的条件。所有课题须经过教研室讨论批准。学生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课题,教研室可根据学生选题情况与指导教师、学生协商后作适当调整。
2、指导教师按确定的课题认真填写工作实施计划,并下达给学生。
3、课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须经教研室同意,报院(系)教学主任批准。
第七条毕业设计(论文)指导
(一)指导教师基本条件
1、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应由学术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较好、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讲师职称或硕士学历以上的教师担任,亦可聘请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由教研室安排、院(系)主任审定。
2、为保证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每名指导教师所带毕业设计(论文)的人数一般不得多于6人,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指导时间,平均每天不少于2小时。
(二)指导教师职责
1、选择课题,对课题作必要的调研,收集资料与文献,制定指导计划和工作程序,帮助学生理解所选课题的任务、目的、要求及工作内容。
2、编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下达给学生并提出具体要求。
3、指导学生做好开题报告和进度计划。定期检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度和质量,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指导学生阅读和使用参考书、文献资料与工具。
4、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初稿认真审阅并提出指导性修改意见。
5、指导学生按毕业设计(论文)的规范化要求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审阅学生的设计(论文),对设计(论文)写出评语。
6、指导并参加毕业答辩工作。
7、指导学生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业务总结,并向答辩组提出对学生的工作态度、能力水平及设计(论文)的应用价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