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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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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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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主体的质量和安全责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行强制性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及其它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工程建设应当实行科学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技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鼓励建设优质工程。
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有突出的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省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经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交通、水利、铁路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市规划内房屋拆除工程和私人规模建房工程、各类开发区(招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督和巡查。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九条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制度,对严重危及人民施工安全、居住安全,不符合国家环保节能标准的材料、设备、工艺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或会同省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和处理。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工程监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私人建房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同样实施政府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具体监管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国家推行工程支付担保和工程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规定向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应当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和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保证建设资金到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所需费用确定到位,并足额支付。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图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在同一工程施工区域内,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的不同施工内容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必须在所有合同中指定安全生产责任牵头单位,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支付相应协调费用。
第十八条在施工活动中,建设单位不得干涉施工单位中标合同价内的任何合乎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