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一、规程介绍
建筑工程资料,是反映建设工程从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到竣工验收,以及监理、检验检测、质量验收等全过程中各环节的基本数据、测试结果的原始记录,是工程质量的客观见证;也是评价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工程建设规范情况的真实记载。为了使我区工程资料的编制和管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进一步明确各相关方的责任、义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2006年自治区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编制了这部《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本规程编制的目的和原则是:规范行为、落实责任、过程控制、简便易行,适应信息化管理。
本规程规范了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对工程资料编制、管理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明确了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各个主要环节,规定了工程资料著录填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方面的工作标准要求共十三章;附录部分收录了建筑工程资料(文件)归档组卷目录及保管期限,施工阶段工程资料收集整理范围及目录,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为使工程资料用表统一,实现填写标准化和便于计算机录入与管理,编制组收集整理了常用的工程资料配套用表表式,供建筑工程执行本规程时参照使用。
二、监理资料的有关要求
《规程》 监理单位的资料管理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并对派出的项目监理机构监理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监理机构应做好项目监理记录的收集、整理工作,以保证工程监理资料的完整、准确并符合有关要求。
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及时编制监理月报、专项监理报告、监理工地会议纪要等监理文件,并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和存档。
监理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工程施工中应由监理机构和人员签认的各类资料组织验证并签署意见,不得于事后补办、补签。
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并报建设单位,同时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并存档。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建设单位移交列入城建档案馆归档范围的监理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
质量控制
签订监理合同
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编制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监理方案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审批开工报告
施工阶段监理
造价控制
进度控制
合同管理
组织协调
监理管理资料 B1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资料 B3
竣工验收
监理工作记录 B2
质量控制资料B4
进度控制资料B5
造价控制资料B6
合同控制资料B7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总结B8
监理资料汇总
立卷
移交业主
企业自存
档案
监理资料管理工作流程
A 类
工程前期资料
B 类
监理资料
C 类
施工资料
施工过程监督
资料
勘察、设计
资料
工程资料汇总
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资料立卷装订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防等专项验收、认可
建设单位自存工程档案
交城建档案馆工程档案
城建档案馆
合格
预验合格
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