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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粮食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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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粮食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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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潜江市粮食局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服务指南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
份证复印件;
㈡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申请人提出申请
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
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
复印件; 监督检查科未通过审查、审核
㈢资信证明; 不具备条件:发出不
㈣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受理通知书;资料不
效租赁合同; 齐全:发出补正资料
㈤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通知书。
设施证明材料。形式审查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
食购销情况年报表。定的,在5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监督检查科受理登记出具收条
给申请人
主办科室现场审查

分管领导在申请文
书上签署意见并加发出不准授予决定书
盖公章,自受理之给申请人
日起15日内答复。

颁布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
并公示(2个工作日)

行政权力运行基本信息表(行政许可类)
事项信息表
序号
信息项
信息项内容
备注
1
事项编码
/
2
事项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子项名称
/
3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4
法定实施主体
潜江市粮食局
5
受理范围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第四条规定:实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粮食经营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6
受理条件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粮食主产区经营粮食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具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经营资金筹措能力,山区经营粮食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具有5万元以上(含5万元)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有良好的资金信用。(二)粮食主产区经营粮食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10万公斤以上,山区经营粮食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万公斤以上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三)经营粮食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有或租借与粮食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整晒工具、衡器、谷物测水仪、扦样器等粮食质量检验设施;有专职或兼职具有粮食保管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凡常年收购粮食并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