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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管理科普丛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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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管理科普丛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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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管理科普丛书.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住房制度改革
什么是住房的实物分配制度?
住房的实物分配制度是对职工实行低工资,同时由职工所在
单位建房或买房,再无偿地分配给职工使用,职工在使用住房中
缴纳较低的租金。低工资、低租金和无偿分配是传统住房制度的
基本特征。在这种住房制度下,建房资金由国家包下来,国家为
城镇居民建房投入了大量的资金。随着房屋水准的不断提高和配
套设施的不断完善,建房造价大幅度增加,而长期的高投入和低
租金却不能够建立住房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使得国家的负担日
益沉重,资金的严重短缺反过来又限制了城市的建设和职工居住
条件的改善;同时由于我国人口的快速增长,住房供不应求和建
设资金不足的矛盾日益尖锐;低租金、无偿分配制度,又不能从
经济机制上制约不合理的需求,更加剧了住房紧张问题的严峻
性;此外,住房分配上的不公还逐步演化为住房领域的不正之
风,所以住房制度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是一个严重的社
会问题。住房制度改革是解决住房困难、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水平
的根本出路,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实现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改革的切入点是从改革公房低租金着
手,改住房的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
什么是住房货币化分配?具体政策是什么?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始于年代初,在年月日《国
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知》中指出:“从改革低租金制度着手,将现在的实物分配逐
步改变为货币分配,由住户通过商品交换,取得住房的所有权和
使用权,使住房这个大商品进入消费市场,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
出的良性循环。”可见,住房的货币分配是对过去住房实物分配
制度的重大改革。那么,什么是住房的货币分配呢?就是停止住
房实物分配,单位不再建房、买房、分房,同时将单位原来用于
建房、购房、修房等多项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
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以工资形式纳入职工工资,成为居民的住
房消费基金,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包括商品
房、经济适用房、公房、私房等多种产权形式的房屋)等方式解
决自己的住房问题。职工解决住房不再找单位,而主要找市场,
从而实现住房的社会化和商品化。相配套的政策主要有:
合理调整公房租金。租金标准应包括住房的折旧费、维
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等因素。
发放住房补贴。将原来住房实物分配时用于建房、购
房、修房的资金由暗补转为明补,并逐步进入职工工资。
理顺住房资金渠道,建立城市(县镇)、企事业单位和
个人三级住房基金。
积极组织公房出售,合理确定住房售价,出售公有住房
的价格须经当地物价和房地产部门审定。对职工买房能够一次付
清房款的,产权单位应给予适当优惠;无力一次付清的,在首付
款不少于房款的后,剩余部分可向银行申请长期抵押贷款。
职工买到住房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使用、继承和出售,出
售增值的部分,本人只能分得相当于原来所付房价占当时综合造
价比例的部分。
( )坚持多住房多交租和少住房可得益的原则,少数因为提
高房租而增加较多支出的生活困难户,经申请和审批,可视其家
庭人均收入和住房面积的不同,对新增加的租金实行一定时期内
减、免、补助的政策。
配套改革金融体制,调整信贷结构。银行设立房地产信
贷部,专门办理有关住房生产、消费资金的筹集、融通和信贷结
算等业务。
对住房建设、经营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职工个人第
一次购买公房可以免交契税等。
加强房产市场管理,如实行房产买卖、转让的登记制
度,住房的出售和出租价格纳入商品价格管理体系,房产交易机
构要置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等。
哪些公房可以出售?哪些公房不可以出售?出售
公房的程序是什么?
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中,
明确了可出售公有住房和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城镇成套现
有公有住房,除以下情况外,均属于可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这
些例外情况是:
按照规划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
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
住房。
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
严重损坏房、危旧房(北京市还补充规定简易房和违章
建筑为不宜出售的房屋)。
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具体哪
些公房可以出售及不宜出售,则由各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
公布。
城镇的成套公有住房按产权归属分为房屋管理部门直管公房
(简称直管)和各产权单位自管(简称自管)公房。对于直管公
房,除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以外,均应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