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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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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办法,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均应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要在编制范围内,以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为基础,在岗位空缺或经批准增设的岗位内招聘所需工作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原则每年组织一次。确因工作需要急需招聘的,可按规定程序报批后适时组织。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指导、组织和监督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监督下,协助或受委托承担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公示招聘结果;
(九)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岗位空缺情况,需要招聘人员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份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报用编计划,填报《用编计划申报表》;同时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本年度招聘人员计划,填写《招聘计划申报表》。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2个月内对事业单位的人员用编计划和招聘计划审核完毕,共同行文报市政府批准。
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对区域内公开招聘用编计划审核汇总后,应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县(市)区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计划及招聘方案,在实施前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招聘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招聘岗位名称、数量与资格条件;招聘范围;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考试时间、地点、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与招聘岗位比例;综合成绩计算方法,考试成绩公布方式和咨询电话;体检和考核人数比例及递补办法;拟聘人员的公布方式,举报或投诉电话;招聘工作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发布信息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招聘信息应以公告形式通过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官方网站、考试网站向社会公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