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古代法律的理念与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张生
一、中国古代社会秩序与法律
二、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三、律典:理念、制度及实施
四、秩序衰败周期与法律改革
一、中国古代社会与法律
(一)超级“国家社会”:
自然地理与经济模式,人口与社会组织,社会价值与意识形态;国家的紧密结构:权威秩序
(二)法律
礼、刑(㓝)、法(灋)、律(册、典); 家法族规、礼制风俗。
中国古代社会法秩序
政统
社统
法统
道统
道统的制度功能
君不可以枉道于天,反道于地,覆道于社稷,无道于黎元
臣不可以悖道于君,逆道于人,黩道于货,乱道于刑
兵不可以擅兴,权不可以擅舆,货不可以擅蓄,王泽不可以擅夺,君恩不可以擅间,私仇不可以擅报,公爵不可以擅私
三、律典:理念、制度及其实施
(一) 秦汉律
(二) 唐律疏议
(三) 明清律例
(四) 选举与司法
秦汉:从霸道转向王道,德主刑辅
秦:治道运行皆有法式
律典:精细化管制,二十等军公爵、告奸、连坐
统一的霸业与十五年的国祚(力量与认同不足)
汉:以道统为轴心,贯通国与家
律典:刑制改革、春秋决狱、亲亲相隐
两汉将近四百年的国祚(力量与认同互补)
二十等军功爵
第一级公士,第二级上造,第三级警更,第四级不更,相当于士;
第五级大夫,第六级官大夫,第七级公大夫,第八级公乘,第九级五大夫,相当于大夫;
第十级左庶长,第十一级右庶长,第十二级左更,第十三级中更,第十四级右更,第十五级少上造,第十六级大上造,第十七级驷车庶长,第十八级大庶长,属于庶长一等,相当于卿;
第十九级关内侯,第二十级彻侯,相当于诸侯
(三)明清律典:稳定而灵活
《北齐律》 949条
《唐律》500条
《大明律》460条
《大清律例》436条
条例1049—1892
户律·婚姻·典雇妻女
凡将妻妾受财,立约出典验日暂雇与人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典雇女者,父杖六十,妇女不坐。
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
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女给亲,妻妾归宗;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仍离异。
条例
将妻妾妄作姊妹,及将亲女并姊妹嫁卖与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骗财之后,设词托故,公然领取,后瞰起程,中途聚众行凶,邀抢人财者,除实犯死罪外,其余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边外为民;媒人知情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