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
重点、难点:
一、“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
二、《九章律》及汉律六十篇的基本内容;
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及其意义;
四、汉律开始出现的儒家化表现;
五、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制度。
 
汉承秦制,西汉建国初期,依然继承秦朝各项基本制度。随着战乱的逐渐平息,统治者冷静下来认真总结秦朝兴亡之得失,开始对治国之策作出许多重大调整,使得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得到确立和巩固。因此,汉朝法律制度既有继承秦朝的一面,也有进行重大改革的方面,使其封建法制日趋成熟。
 
一、立法概况
(一)“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确立
汉朝认真总结秦朝暴兴暴亡的教训,转变治国策略,使其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地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1、汉初黄老无为、“宽省刑罚”思想的产生
秦末农民起义和楚汉战争历时八年,造成土地荒芜,人口锐减,经济萧条,国家财力空虚。这种局面迫使汉初统治阶级深刻反思,他们检讨了法家“专任刑罚”、“重刑轻罪”主张的弊病。为了迅速恢复经济,巩固新政权的基业,刘邦君臣采用黄老学派主张的“无为而治”思想,实行“与民休息”、“宽省刑法”政策,其核心就是要让百姓安居乐业,在民富的基础上达到国强的目的。这一政策起到了安定民心和稳定社会秩序的良好作用。
经过汉初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取得了显著成效,社会积累起雄厚的物质财富,汉朝新生政权也得到了稳定。但是,由于开国初期刘邦曾大封刘氏子弟为诸侯王,且王位世袭,造成这些王侯子孙拥兵自重,妄自尊大,并于景帝时酿成吴楚等七息,但诸侯王尾大不掉的局面并未彻底改变,西汉政权也面临着潜在的统治危机。
2、武帝以后“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思想的确立
公元前141年,汉武帝刘彻继位。他不能容忍诸侯王国同中央政权分庭抗礼,决心改“无为而治”为“有为而治”,强化中央集权,削弱地方藩王势力,推行“强干弱枝”的基本国策。适应汉武帝的政治需要,董仲舒对儒学思想加以改造,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了统治者的采纳。
鉴于秦施暴政、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董仲舒主张放弃战国以来所奉行的专任法治、严刑峻罚策略,改为“礼法并用”,以“德治”为主要手段。在借鉴西周德刑结合经验的基础上,董仲舒以阴阳五行理论和天人感应学说为指导,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根据阴阳五行理论,天道宇宙是由阴阳二者变化而成的,双方缺一不可,但彼此的地位并不等同,阳为主,阴为辅。就阴阳二者与德刑二者的对应关系而言,阳为德,主生;阴为刑,主杀。而根据天人感应学说,人间发生的事情与天象是相通的,天象的变化往往是人间发生重大事件的征兆,统治者应遵循天道而行事。因此,由阳主阴辅的天道观,进而产生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这就要求在统治方法上以德礼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贯彻先德礼后刑罚、德刑结合、礼法并用的原则。这种思想主张得到了汉武帝的肯定和提倡,上升为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董仲舒推行的这套新儒学理论,实际是对先秦儒家、法家和阴阳等家学说的综合继承。正如汉宣帝所言:“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它丰富了儒家的思想体系,不仅对汉朝的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对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也具有深远的影响。
 
(二)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
早在西汉建国前夕,刘邦于公元前206年率领军队攻入咸阳后,为了争取民心,就曾“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这是西汉立法的开端,它为刘邦争取民心,赢得楚汉战争胜利,夺取全国政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2)《九章律》
西汉政权建立后,刘邦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故命令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是为《九章律》。《九章律》是在秦律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兴、厩三篇而成。
(3)《傍章律》
《九章律》制定后,博士官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又制定《傍章》18篇。它实际是叔孙通兼采先秦古礼及秦仪所撰《汉仪》,属于朝觐、宗庙、婚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武帝即位后,为加强中央集权,强化君主专制地位,又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张汤制定的《越宫律》27篇和赵禹制定的《朝律》6篇。前者主要是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以维护皇帝的尊严和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后者又名《朝贺律》,主要是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它进一步规范了臣子朝见君主的礼仪。
以上《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四部分,统称为“汉律六十篇”,构成了汉律的基本框架。此外,文帝及武帝时期,为了强化中央集权,也制定颁行了一些单行法规或诏令,如《酎金律》、《左官律》、《推恩令》、《阿党附益法》、《沈命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