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2-1
安徽省水利厅行政职权目录分表(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类)
单位:安徽省水利厅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承办机构
备注
1
河道采砂审批
省水利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九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信息查阅点
向社会公开
主动公开
否
政策法规处
2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省水利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信息查阅点
向社会公开
主动公开
否
政策法规处
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
省水利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八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信息查阅点
向社会公开
主动公开
否
规划计划处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
省水利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七条;水利部令第31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信息查阅点
向社会公开
主动公开
否
规划计划处
3
取水许可
省水利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
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信息查阅点
向社会公开
主动公开
否
水资源处
4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省水利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信息查阅点
向社会公开
主动公开
否
水资源处
5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省水利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64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信息查阅点
向社会公开
主动公开
否
水资源处
6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省水利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68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信息查阅点
向社会公开
主动公开
否
水资源处
7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省水利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69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信息查阅点
向社会公开
主动公开
否
水资源处
8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省水利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信息查阅点
向社会公开
主动公开
否
水利管理处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省水利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信息查阅点
向社会公开
主动公开
否
水利管理处
9
围垦河道审核同意
省水利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信息查阅点
向社会公开
主动公开
否
水利管理处
10
堤顶、坝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
省水利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信息查阅点
向社会公开
主动公开
否
水利管理处
11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
省水利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信息查阅点
向社会公开
主动公开
否
水利管理处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
省水利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信息查阅点
向社会公开
主动公开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