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保险公司规范、健康、有序地进行股票资产托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签订托管协议,委托其保管股票资产、负责清算交割、资产估值、投资监督等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其他专业金融机构办理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应当遵守本指引。 
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托管人条件 
第四条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是指符合本指引托管人条件、根据托管协议履行托管职责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 
(三)具有一定数量从事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承办托管业务的专门信息系统和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托管保险公司股票资产的投资监督和绩效评估能力;  
(六)具有符合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近三年托管业务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有关监管机构处罚;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的实收资本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并具有3年以上托管经验,外国银行分行的实收资本按其总行计算。 
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规定需要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者需要向监管机构备案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 
(二)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托管股票资产的清算交割; 
(四)监督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运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协议约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保监会报告; 
(五)负责保险公司托管股票资产的估值; 
(六)根据托管协议约定,向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出具股票资产托管报告; 
(七)定期不定期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投资绩效和风险评估报告,以及股票资产的托管数据,确保提供数据的真实、准确,评估报告没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 
(八)完整保存股票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有关托管股票资产的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重要资料应当保存15年以上; 
(九)国家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商业银行或其他专业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供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和履行第六条第(四)、(七)项规定职责的承诺书。中国保监会从资产规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