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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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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2009年2月1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3月1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保护土地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以下简称土地交易)。
    本办法所称土地交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转让。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全市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交易的有关管理工作。
    市土地交易中心是全市土地有形市场的承办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开展土地交易工作。
    第五条  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关当事人依法进行土地交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  土地交易市场
    第六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为社会提供土地交易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体实施土地有形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目标;
    (二)收集、汇总、研究、发布土地交易信息和土地价格信息,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土地供应计划;
    (三)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四)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
    (五)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地价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
    (六)开展土地交易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咨询服务,为土地交易提供专家库等技术支持;
    (七)完成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进行,其他机构不得承办:
    (一)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出让、租赁;
    (二)经批准将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和工业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
    (三)出让、租赁的独立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为实现抵押权而引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用于清偿债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进行的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八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规则、交易程序、服务承诺、财务管理、违纪违规行为监督查处等土地交易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土地公开公平交易。
    第九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加强交易场所建设,完善信息收集发布、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功能,不断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条  进入土地有形市场提供土地交易代理、地价评估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提供中介服务,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并遵守土地有形市场的各项规章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