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主讲:冉瑞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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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题型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综合题
合计
分值
年份
2007年
1题1分
1题1分
2题2分
2008年
1题1分
1题1分
2题2分
2009年
2题2分
2010年
2题2分
近3年教材变化情况
2009年新教材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是:
(1)新增了“法律一般理论”一节,其中:法律特征、法律规范、法系均为新增内容。
(2)对“法律关系”进行了重大调整,新增了大量内容;
(3)对“法律行为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新增了大量内容;
(4)对“表见代理”进行了重大调整;
(5)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新增了大量内容。
2010年教材根据高院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小幅调整。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本节重要考点:
【考点一】法律规范
【考点二】法律渊源
【考点三】法系
【考点四】法律关系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的概念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说文解字》
“律,均布也。”
——《说文解字》
——是指反映一定物质条件下的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赋予社会关系的主体相应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二)法的特征
;
;
;
。
二、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含义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
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须的行为自由
如宪法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98: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义务性规范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①命令性规范,即规定主体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如宪法56: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商标法:商标使用人应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②禁止性规范,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主体为某种行为,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如“严禁刑讯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