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存单质押监管协议
编号:【SCXT2014(DXD)字第109号-4】
甲方:四川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沧龙
联系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2段18号川信红照壁大厦
邮政编码: 610000
联系电话:**********
传真:01058178166
乙方:中国银行克孜勒苏克尔克孜州自治州分行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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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丙方:阿图什市众志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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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甲方与丙方(以下称为“借款人”)2014 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SCXT2014(DXD)字第109号-2的《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称为“主合同”),甲方与丙方(以下称“出质人”)于 2014 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SCXT2014(DXD)字第109号-3的《权利质押合同》(以下称“《权利质押合同》”)。
为保障主合同、《权利质押合同》的履行,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存单质押监管服务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监管内容
(一)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对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监管物核押,妥善保管,办理存单质押手续。
(二)监督出质人在《权利质押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一旦乙方发现出质人违反《权利质押合同》项下存单质押约定之违约行为,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二条监管物
监管物是甲方和出质人所签《权利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出质人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甲方交由乙方监管的存单,具体存单信息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监管期间
(一)监管期间为 12个月,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各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监管期间。
(二)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当日将监管物交由乙方,乙方应按附件二要求向甲方出具确认函。
(三)在监管期间内,乙方负责存单监管的具体事宜。
第四条监管的提前到期
(一)发生下列任何一项情形时,乙方对存单的监管提前到期:
1、甲方在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的;
2、发生其他甲方、乙方认为需提前结束监管的情形的。
(二)乙方对存单的监管提前到期的,乙方应向甲方及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结束监管。
第五条监管到期后存单的交还
(一)监管期间届满,或根据本协议约定乙方结束监管的,乙方应将存单先行交还给甲方,再由甲方按其与出质人的约定将存单交还至出质人,乙方不得直接将存单交还至出质人。
(二)在监管期间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存单遗失、毁损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损失;监管到期或提前到期乙方将存单返还至甲方后,存单遗失、毁损的,与乙方无关,由甲方或出质人自行承担损失。
第六条各方陈述与保证
(一)是依法设立并经有权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保证签订本协议已依照法律规定及章程的规定,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