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国际货物的交付与结算
一、商品的装运条款
二、商品的保险条款
三、货款的结算与支付条款
四、案例分析
-制造厂
从制造商运送往装配商
组件装配
出口商或批发商
从装配商运往出口商或批发商
海运
空运
地区性物流中心
分拨商品予零售商
运送商品予零售商
国际物流流程
集装箱轮
一般货轮
重型货物运输船
一、商品的装运条款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分批装运与转运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海洋运输和其他运输方式
(一)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Time of Delivery):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或者承运人的期限。 交货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
 公约第33条规定:     (1)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一段时间内交付货物;如合同未规定日期或一段交货时间,则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如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以前交货,或者迟延交货,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和/或拒收货物,也可宣告合同无效。
1、“交货”与“装运”的概念
在F组、C组贸易术语下,交货(Delivery)的含义接近与装运(Shipment)的含义,但也有一定区别。(卖方向买方实际交货的标志为转让运输单据。在这两组贸易术语中,卖方转让运输单据的时间要比货物装运的时间晚)
在E组、D组贸易术语下,交货与装运完全是不等的概念。
(1)规定某月装运例如: Shipment during/in March 2002(2)规定跨月装运例如: Shipment during Feb./Mar. 2002(3)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例如: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May 2002Shipment on or before July 15th 2002(4)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例如: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注意:在采用这种装运期规定时,必须同时规定有关信用证开到的期限,并规定买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开证,则构成违约,卖方有权提出索赔。
2、规定交货时间的方法
说明:
在实践中,也有规定在某一特定日期装运、具备某一条件后确定装运期以及使用近期装运术语等做法。但较少采用。
在合同中,应尽量避免采用近期装运的表示方式。
在出口业务中,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能接受对方提出的在合同中既规定装运时间又规定到达时间的做法。
(二)装运港、目的港
交货地点: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地点。
说明:在采用F组、C组贸易术语时,在合同交货地点条款中,往往既规定装运港(地)又规定目的港(地)。凡采用E组、D组术语等实际交货的合同,则应当规定实际交付货物的地点。
1、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
具体的规定方式1、只规定一个装运港(地)
例: Port of shipment:Shanghai2、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地)
例: Port of shipment: Qingdao and Shanghai
3、笼统规定
例: Port of shipment:China ports
4、不具体规定装运港,只列明目的港
说明1、当采用第2、第3种规定方式时,如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则卖方可在范围之内任选;2、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明确规定装运地(如CIF路货交易cargo aflo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