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组织人民群众参加消防工作,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遵守本条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动员和组织群众做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驻川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义务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第四条义务消防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全省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义务消防队或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队人数,一般可占常年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至十。消防任务重的仓库、文物古建筑等单位,义务消防队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适当增大。义务消防队是组建单位领导下的群众性的自防、自救组织,在扑救火灾中,应服从消防监督机构的统一组织和指挥。
第六条一个单位的义务消防队队员在三十人以下的,可成立小队;三十人至五十人的成立中队;两个中队以上的成立大队。义务消防队建立学习、训练制度。
第七条义务消防队队员的条件是胜任消防工作、身体健康、十八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女公民。
第八条义务消防队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义务消防队的设立与撤销,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城镇街道和农村群众自防、自救消防组织形式,由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任务
第十条义务消防队要认真贯彻国家消防法规,积极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二)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制止违章行为;
(三)熟悉责任区消防情况,开展灭火演练;
(四)担负重大节日和重要设施的消防执勤;
(五)管理和维护消防器材、设施;
(六)发生火灾时,迅速投入扑救;
(七)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一条义务消防队队员执行任务时应佩带标志,标志样式由省公安厅规定。
第四章器材装备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义务消防队,应根据灭火需要,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第十三条义务消防队的车(泵)以及其它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义务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解决。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五条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义务消防队,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一)组织健全,坚持训练,器材完好,发动群众充分,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在防火、灭火中贡献较大的;
(二)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