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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食品卫生法及实施细则(中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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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食品卫生法及实施细则(中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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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本食品卫生法
2003年3月
JETRO
标准信息服务署
1
目录
食品卫生法
第1章总则[1-2条]2
第2章食品和添加剂[3-7条]2
第3章设备和容器/包装[8-10条]7
第4章标签和广告[11-12条]8
第4-2章日本食品添加剂标准[13条]8
第5章检查[14-19条]8
第5-2章指定实验室[19-2至19-16条]12
第6章职责[第19-17至24条]16
省略
杂项条款[26至29-6条]19
刑事条款[30-33条]23
补充条款25
食品卫生法强制法令29
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
第1章食品、添加剂、设备和容器/包装[第1-4条]42
第2章标签[第5-9章]50
第3章产品检查[第10至14-4条]58
第3-2章进口通告[第15至15-2条]60
第4章食品卫生检测实验室和食品卫生检查员[第16至18-3条]63
第4-2章指定实验室[第18-4至18-13条]66
第5章商务[第19-21条]70
第6章杂项条款[第22-25条]73
格式和表格
格式1(与第18条相关)75
格式2(与第18条相关)76
格式3(与第18条相关)78
格式4(与第18条相关)82
格式5(与第18-3条相关)83
格式6(与第18-4条相关)86
格式7(与第18-7条相关)87
格式8(与第18-8条相关)88
格式9(与第18-8条相关)89
1
格式10(与第18-9条相关)90
格式11(与第18-10条相关)91
格式12(与第18-11条相关)92
格式13(与第18-13条相关)93
格式14(与第23条相关)95
格式15(与第24条相关)100
表格1(与第2条相关)101
表格1-2(与第2条相关)102
表格2(与第3条和第5条相关)104
表格2-2(与第4条相关)109
表格3(与第5条相关)112
表格4(与第5条相关)112
表格5(与第5条相关)113
表格5-2(与第5条相关)113
表格5-3(与第5条相关)113
表格5-4(与第5条相关)114
表格5-5(与第5条相关)116
表格6省略
表格6-2(与第15条相关)116
表格6-3(与第15条相关)116
表格6-4(与第15条相关)117
表格7(与第18-2-2和第18-6条相关)
117
表格8(与第18-3条相关)122
表格9(与第18-5条相关)124
表格10(与第18-5条相关)126
表格11(与第18-5条相关)129
2
食品卫生法
法律号233,1947年12月24日
最终修订:法律号104,2002年8月7日
3
第一章总则
[目的]
第1条本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人类由于食用了食物而造成健康危害的发生,并有助于公众健康的改善和提高。
[定义]
第2条在本法律中,术语“食品”指的是所有食物和饮料;然而,此术语不包括药品事物法(法律号145,1960)中规定的药品和准药品。
2、在本法律中,术语“添加剂”指的是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或为了保藏食品而通过添加、混合、渗透或其它方式用在食品上的物质。
3、在本法律中,术语“天然调味料”指的是用作食品调料的添加剂,它是取自于动物、植物或两者的混合物。
4、在本法律中,术语“设备”指的是餐具、厨具、机器、工器具和其它物品,它们是用来处理、生产、加工、准备、贮藏、运输、展示、交付或消费食品和添加剂用的,并且直接与食品或添加剂相接触;但是,本术语不包括用于农业收割和渔业捕捞的机器、工器具及其它物品。
5、在本法律中,术语“容器/包装”指的是用于盛放或包装食品或添加剂的物品,这些食品或添加剂在传送时也同时提供这些容器或包装。
6、本法律中,术语“食品卫生”指的是与人类消费食物有关的卫生状况,包括食品添加剂,设备、容器/包装的卫生。
7、本法律中,术语“电子信息处理系统”指的是通过电子传输线将健康劳动福利部使用的相关计算机(还包括输入/输出单元和那些想按照第16条款规定的要求发布通知的每个输入/输出单元连接起来的电子信息处理系统。
8、本法律中,术语“商业行为”指的是食品或添加剂的处理、生产、进品、加工、制备、贮存、运输或销售;仪器设备或容器/包装的生产、进口或销售;但不包括农业和渔业中食品的采集和捕获。
9、本法律中,术语“生意人”指的是从事商业行为的个人或公司。
第二章食品和添加剂
[销售用食品和添加剂的处理原则]
第3条任何打算销售的食品或添加剂(下文中术语“销售”指除了直接销售给公众或数量众多的人群外,还包括作为供应的目的)必须在干净卫生的状况下进行处理、生产、加工、使用、制备、贮存、运输、展示或交付。
[禁止销售的食品和添加剂]
第4条任何人都不准销售(本法中,以下“销售”除卖以外,供应公共或个人的也包括其中)或处理、生产、进口、加工、使用、制备、贮存或展示下列的食品或添加剂:
5
(1)腐败、变质或不成熟的食品或添加剂。然而,本条不适用于那些总体上认为对人类健康无害和适于人类消费的食品;
(2)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或怀疑会有这些物质的食品或添加剂,但是本条不适用于被健康劳动福利部认为对人类健康无害的情况;
(3)那些被致病菌污染或怀疑被污染,并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的食品或添加剂;
(4)那些由于不清洁、混合或添加剂的物质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的食品或添加剂;
(备注)
1>第4条(2)条款:健康、劳动和福利部法规23号(下文中指“部法规”)的第1条
[对新生食的人限制销售]
第4—2条
任何一种物质如果以前从来没作为人类消费用,并且可能伤害人类健康或者任何可能会有这种物质的东西,如果要作为食品来出售,健康劳动和福利部如果认为有必要采取措施来防止食品卫生危害的爆发,他们在听取药品事务和食品卫生委员会的意见后,可能会禁止些物质作为食品来出售。
[对特定食品和添加剂的禁止销售、生产、进口等]
第4—3条
根据第15条的第1—3点和第17条1点的规定检查,一旦发现特定的食品或添加剂已在特定国家或地区收集、生产、加工、制备或贮存,或被特定的人收集、加工、生产、制备或贮存,并且属于下列所述的食品或添加剂;或者,一旦特定食品或添加剂被怀疑来自于加工区域的食品卫生控制点或来自于部法规规定的其它地方,并且属于下列所述的食品或添加剂,健康劳动和福利部为了防止有害卫生危害的发生,在听取药物事务和食品卫生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后,可能会禁止下列食品或添加剂的销售或作为销售目的的收集、生产、进口、加工、使用或制备。
(1)第4条的每一小条规定的食品或添加剂;
(2)第6条规定的食品;
(3)与第7条第1款规定的方法使用添加剂的食品;
(4)没有按第7条第1款规定的方法使用添加剂的食品。
2、在执行以前条款规定前,健康劳动和福利部已事先与相关行政组织的负责人达到了一致。
5
3、根据第1条款规定来执行后,如果通过在机关人群上使用证明不再有危险或不能引发食品卫生危害,或觉得有必要取消时,在听取药品事务和食品卫生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后,健康劳动和福利部必须取消全部或部分的规定。
[禁止销售来自于有病家畜和禽类的肉类等]
第5条:对于带有或怀疑带有部法规指定的任何一种病的家畜或禽类(本法的以后条文中家畜指牛、马、猪、绵羊、山羊和部法规指定的其它动物。禽类指鸡、鸭、火鸡和部法规指定的其它家禽)的肉、骨、奶、内脏或血液或者在屠宰前死于任何原因的家畜,任何人都不能作为食品来销售、处理、加工、使用、制备、贮存或作为销售用的展示,但是本条规定不适用于那些被官方认为是对人类健康无害和适合人类消费的死亡家畜或禽类的肉、骨或内脏)。
2、任何人都不能进口和作为食品来销售部法规指定的家畜和禽类的肉或内脏及其制品(本章中上述提到的肉、内脏及其制品以后称为家畜肉等),除非上述产品有出口国出具的证书或附本,证明它们不是来自于带有或怀疑带有上条中提到的部法规中指出的任何疾病的或屠宰前死于任何原因的家畜或禽类及其产品,并且还要描述部法规中规定的其它项目(本条中前面提到的任何声明及必要内容都被视作为有关卫生信息,但是,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从部法规指定国家进口的家禽肉,以及相关卫生信息已经从此国家的政府组织通过电子传输传送到第2条7款描述的计算机中并保持在其一文件夹中)。
(备注)
1)部法规的第2条第2款
2)部法规的第2条第1款
3)部法规的第2条第3款
4)部法规的第2条第4款
5)部法规的第2-2条
6)部法规的第2-3条
[对食品添加剂等的禁止销售等]
第6条任何人都不能销售或加工、进口、生产、贮存或作为销售用的展示这些添加剂(天然调味料和被当作为添加剂用但基本上当物来食用或饮用的除外)或含有这些添加剂的食品。
除非健康劳动和福利部基于药物事务和食品卫生委员会的意见上认为其对人类健康无害。
(备注)
6
1):部法规的第3条(表2)
[为食品或添加剂制订的说明和标准]
第7条考虑到公众健康健康劳动和福利部可能会制定打算销售用的食品或添加剂从生产、加工、使用、制备或贮藏的方法标准;或根据药物部和食品卫生委员会的观点制定这些食品或添加剂的成品说明。
2)对于根据前一条规定已制订的说明或标准任何人都不能违背已定标准的方法加工、生产、使用、制备或贮存食品或添加剂,也不能不按照已定说明来加工、进口、生产、使用、制备、保存或销售食品或添加剂。
[要求与家林渔业部合作]
第7-2条如果健康劳动和福利部认为有必要在对包含杀虫剂的物质(包括通过化学变化形成的产品)制订限量标准上与家林渔业部合作,它会要求有关此杀虫剂或与其相关信息及其它的相关协作。
[综合卫生控制加工过程]
第7-3条如果有人(包括(在海外)想要生产或加工这种食品的个人)愿意按照综合卫生控制加工过程(本法中,这样的过程指的是已采取与生产或加工方法和卫生控制方法有关的综合性措施来防止食品卫生危害的发生的生产或加工过程)来生产或加工这种产品,并提出认可申请,与健康劳动和福利部收到这种申请,如果某食品的加工或生产方法标准已经按照第7条第1款要求制定并被第229号内阁令(以后称为“内阁令”)指定,可以按照综合卫生控制加工过程的要求对这种加工或生产予以认可,也可以对每种类型的产品和每个生产加工厂予以认可。
2、如果按照综合卫生控制加工过程的要求所采用的生产或加工方法和卫生控制方法不符合部法规2)的标准,健康劳动和福利部不能给予批准。
3、任何想获得认可的人都必须根据部法规的要求,提交申请,并随带所要求的文件包括按照综合卫生控制加工过程加工或生产的食品的测试数据。
4、当已获得认可的人(以后第5条中称为认可特有人),想要改变部分综合卫生控制加工过程,必须要对这种改变取得许可,这种情况下,上两条规定同样适用。
5、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发生,健康劳动和福利部可以取消认可特有人已获得全部或部分认可。
(1)按照已认可的综合卫生控制加工过程采取的加工或生产方法和卫生控制方法不再符合第2条款提及的部法规的标准的规定;
2)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认可特有人便擅自改变了部分综合卫生控制加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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