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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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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子公司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母子公司运作,落实出资者的权力,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应于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了公司经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向母公司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重大投资计划;
(三)公司增减资本,发行股本、债券;
(四)对外投资、参股、财产抵押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公司资产、产权转让;
(六)为其它企业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
(七)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公司经理兼任其它单位负责人;
(十)公司章程规定应报告母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子公司在资产经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向母公司报告、备案。
(一)改变主营业务;
(二)租凭、承包本公司外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三)对外投资、参股、财产抵押5万元以下的;
(四)内部重大结构调整、机构设置、人事任命、资产重组等;
(五)公司章程规定应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实行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报告书应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正式行文报送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
第六条:发行股票、债券、对外投资、参股、租凭、承包等报告书应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企业管理部收到报告后,一般应于一周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报经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同意后,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因情况复杂,不能在限期内答复的,应及时通告报告单位。
第八条: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的事项,企业管理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子公司报详细资料。
第九条:子公司报告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管理部应予以保密。
第十条:企业管理部会同相关专业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子公司履行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报告或虚假情况的,集团公司可以给予监督和警告;对报告虚假情况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主管部门按权限提请集团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