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
 
大纲要求:
测试内容
能力等级
(八)物权法律制度
(1)物与物权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3)占有
(4)物权变动
(5)物权的民法保护
(1)所有权的基本理论
(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共有
(4)相邻关系
(1)用益物权的基本理论
(2)主要用益物权介绍
(1)担保物权的基本理论
(2)抵押权
(3)质押权
(4)留置权
2
2
1
3
2
2
2
2
1
1
2
2
3
3
3
本章有些规定法理性较强,法律专业术语较多,理解上有一定的难度。本章2008年考试分值达到19分之多,各种题型都可能出现,2011年应当继续高度重视。
本章近四年试题考点归纳表
年份
题型
考点
2008
单选题
共有物的处分
多选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成员权;动产质押
判断题
孳息的所有权
综合题
用益物权、抵押、物权登记
2009(旧)
单选题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多选题
物权变动;物权预告登记;物的所有权转移;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实现
判断题
权利质押的设立
2009(新)
单选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成员权;抵押权的实现;抵押物的范围
多选题
原物与孳息;物权变动
综合题
质押合同生效;质权设立
2010
多项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浮动抵押
综合题
抵押财产;抵押登记;质物交付
单选
多选
判断
综合
合计
题
分
题
分
题
分
题
分
题
分
2008
1
1
2
2
1
1
1
15
5
19
2009(旧)
1
1
5
10
1
1
7
12
2009(新)
3
3
2
3
2
8
2010
2
3
重点与难点讲解
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
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物与物权
(一)物
物是物权的客体。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物是物权的客体,但物权的客体不局限于物。《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注意1: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但是物理上的物并不都是民法上的物。例如,精神产品不是民法上的物,由专门的法律调整,如专利由《专利法》调整。但有时精神产品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例如以专利权出质。
注意2:《物权法》对“物”没有给出直接的定义。只是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考点】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可移动的房屋,如街头报亭,不属于不动产。)
第一,两者的流通性和范围有区别。第二,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第三,诉讼管辖不同。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民通意见》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如锅炉房的烟囱)为不动产。
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第一,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而有些法律关系的对象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第二,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
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如级别、价格相同的大米等。
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
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带来利息的存款等。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