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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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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计算(11个税目,26项特殊问题) 针对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分别为:
应税项目
税 率
费用扣除
(1)工资薪金所得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月扣除1600元(或4800元)2008年3月1日起月扣除2000元(或4800元)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年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①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②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年收入扣除必要费用(每月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月扣除20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
①20%比例税率;
②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以上有加成征收。
①每次收入小于4000元:定额扣除800元
②每次收入大于4000元:定率扣除收入的20%
(5)稿酬所得
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比例税率
(7)财产租赁所得
20%比例税率
(房屋租赁按10%)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②修缮费用;
③800元或20%固定费用
(8)财产转让所得
20%比例税率
每次转让收入总额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比例税率
无费用扣除,收入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10)偶然所得
(11)其它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20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两种计算办法。
(一)查账征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允许在税前扣除。

,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包括承包人个人工资,但不包括上缴的承包费。
四、劳务报酬所得 注意以下问题:
(一)定额或定率扣除
(二)次的规定
(三)税率20%,但有加成征收
(四)代付税款的问题。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
;
%,但有税额减征30%;
。应该先分钱,后扣费用,再缴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一)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二)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储蓄存款利息适用税率,2007年8月15日前为20%,2007年8月15日起为5%,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以下问题:
;
;
;
,减按10%税率征收。
重点掌握内容:
个人出租房产,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从收入中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下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②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二)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了解房产原值的确定。
(三)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如下:
,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
(1)按财产转让所得征。
(2)按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各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扣除原值)
(3)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
。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十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1)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3)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将、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三)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算征税问题: 可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四)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五)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
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按照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的征税方法
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八)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只由雇佣单位一方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能够证明中方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这类纳税人可能是居民纳税人,也可能是非居民纳税人,这要取决于在中国的居住时间,对其工资薪金征税时首先
要加以区分。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下表: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非居民

免税
×
×
90日(或183日)~1年
非居民


×
×
1~5年
居民



免税
5年以上
居民




(注:√代表征税,×代表不征税)
,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十一)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先分、后扣,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
(十二)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税问题
(十三)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
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十四)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按以下方式确定:
①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②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③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十五)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和提供担保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2)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六)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七)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
(2)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十八)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税办法 :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另有规定除外)。
员工在行权日之前,股票期权一般不得转让;因特殊情况转让,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再转让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示】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2)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3)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权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了解):
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九)企业高管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所得征税办法
,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按“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缴纳所得税;
,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已认购的股票(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
,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二十一)收回转让的股权征税办法
个人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十二)企业向个人支付不正当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
(二十三)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800元或20%)×20%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20%
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四)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五)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二十六)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
(1)对企业按月缴纳企业缴费的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应纳税额=年金的企业缴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