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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法律监管比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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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网络借贷法律监管比较研究
易燕,徐会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29)
摘要:我国的网络借贷( P2P)从2006年起步,逐渐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模式。目前LendingClub和Prosper是美国最具代表性的两大P2P公司,中国P2P网贷的引进最初就是完全复制了这两家公司的运营模式。美国SEC将P2P平台纳入证券的范畴进行监管,主要集中在消费者保护和信息披露两方面。中国P2P发展已经发生了演变,增加了担保人的角色,衍生出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孕育出债权转让的运营模式,引发出一系列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中国P2P网贷法律监管要坚持鼓励创新与风险防控并重的原则,克服美国监管体制弊端,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引入合格投资人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模式。
.jyqkp;Young一案确立了票证的标准,SEC根据Hoerit-based)对证券进行监管,交易特性原则的考量是基于并非所有的投资人都能够充分理解所披露的信息,单纯的信息披露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监管机构应当判定证券发行是否公平公正,因此这些州对投资人的财务资质都有一定要求。
多德一弗兰克法案( Dodd-Frank Act)提出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CFPB有权指定法规以贯彻联邦消费者金融法,有权禁止向消费者提供欺骗性的或者不公平的业务,有权对非存款机构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金融机构进行信息披露,有权对消费者的投诉或询问进行答复。《多德一弗兰克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提高金融系统中的责任和透明来促进美国的金融稳定,终结‘大而不倒’的局面,通过终结救赎来保护美国纳税人,保护消费者不受金融服务中滥用做法的损害等。美国政府问责办公室(GAO)此前就P2P借贷监管向国会提交了一份详尽的报告,报告提出改变现有监管模式,将监管的主要力量从SEC转向CFPB,由CFPB对投资人和借款人进行统一监管,如果正式实施,P2P监管和借款人保护的联邦监管体系将发生重大变化。
(三)欧盟P2P网贷监管框架
欧盟多数国家没有针对P2P网贷的特别立法,而是通过规范一般信贷业务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如《消费者信贷法》、不公平商业操作和条件等指引性文件,但也有一些国家对P2P网贷的成本、广告、条款和信息披露有特别的规定。英国是目前欧盟P2P网贷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
英国的P2P网贷发展规模远低于美国,目前市场上主要的两家P2P公司Zopa、RateSet-ter,也只占英国无抵押私人贷款市场份额的2%左右。在英国主要负责监管P2P行业的政府部门是金融行为监管局(FCA)。2014年3月,FCA正式发布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以下简称《众筹监管规则》),确立了对P2P网络借贷和股权投资型众筹的监管标准。《众筹监管规则》规定了P2P网贷的静态最低资本和动态最低资本。静态最低资本在2017年4月1日前为2万英镑,在2017年4月1日后为5万英镑。动态最低资本是指P2P公司要根据平台借贷资产总规模的情况,采取差额累计制,达到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规定P2P平台如果破产,应当继续对已存续的借贷合同继续管理,对贷款管理的客户资金作出合理安排。在信息披露方面,规定P2P平台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其从事的业务,对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