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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天气预报业务规范.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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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天气预报业务规范.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十三部分天气预报业务规范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天气预报等级用语业务规定(试行);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精细天气预报业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一、掌握气象灾害的分类
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二、掌握预警信号的名称、图标、标准、防御指南;
详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三、了解预警信号的发布。
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
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电子显示装置等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布预警信号时除使用汉语言文字外,还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及时传播预警信号,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公告,向公众广泛传播,并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教育宣传工作,编印预警信号宣传材料,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预报等级用语业务规定
一、掌握天气预报等级用语
根据天气过程或系统的逼近时间和影响强度,预报等级用语一般依次为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预警信号是警报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最高级别的警报。只有热带气旋和大风降温预报可以发布“消息”。
1、热带气旋预报等级用语
分消息、预报、警报、紧急警报和预警信号五级。
(1)消息:编号热带气旋远离或尚未影响到预报责任区时,根据需要可以发布消息,报道编号热带气旋的情况,解除警报时也可以用消息方式发布。
(2)预报:预计编号热带气旋在未来72小时内将影响本责任区的沿海地区发布预报。
(3)警报:预计编号热带气旋在未来48小时内将影响本责任区的沿海地区或登陆时发布警报。
(4)紧急警报:预计编号热带气旋在未来24小时内将影响本责任区的沿海地区或登陆时发布紧急警报。
(5)台风预警信号:根据逼近时间和强度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详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气发[2004]206号),下同。
2、暴雨预报等级用语
分暴雨预报、暴雨警报、暴雨预警信号三级。
(1)暴雨预报:预计未来48小时或24小时责任区内将有暴雨发生,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将造成一定影响,可发布“暴雨预报”。如果影响较小,则不用“暴雨预报”术语。
(2)暴雨警报:预计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