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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保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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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保险合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特征
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①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②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都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③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保险合同的特性
①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在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②射幸性
所谓射幸特点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
③补偿性(财产保险合同)
所谓补偿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保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根据保险合同的补偿性质产生了保险利益原则、代为求偿原则和不能超额保险的原则。
④条件性
合同的条件性是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正则不能履行其义务。
保险合同的条件性:作为投保人,他可以不去履行合同所要求他做的事,但如果投保人没有满足合同的要求,他就不能强迫保险人履行其义务。
⑤附和性
附和合同即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保险人依照一定的规定,制订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人按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如果有必要修改或变更保单的某项内容,通常也只能够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或附属保单,而不能完全依照投保人的意思来作出改变。
⑥个人性(财产保险合同)
它的含义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①保险人: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②投保人: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负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①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收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②保单所有人: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称作保单所有人。保单所有人所拥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进行借款;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放弃或售出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指定新的所有人。
③受益人:受益人也称保险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的构成要件: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两种形式的受益人:不可撤销的受益人(保单所有人只有在受益人同意才可以更换受益人);可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