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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5年5月8日辽宁省本溪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5年8月12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市和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条例所称中心市区是指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的城区部分。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在市、自治县(区)、镇人民政府领导下,按城市规划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市土地规划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自治县(区)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须符合城市实际。采用的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地方风貌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传统,体现城市特色,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
编制的城市规划应满足经济和社会(科研、教育、卫生、体育、集贸市场、公共交通和绿化建设等)发展需要,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每两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及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准机关作出报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心市区应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一)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置,城市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二)城市分区规划包括: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原则规定各分区内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安排;
(三)城市详细规划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第十一条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
南芬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区的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该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城市分区规划,在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中心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人民政府指定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它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它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
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南芬区的详细规划,应分别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编制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需要,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编制本行业的专业规划。各企业、事业单位应为编制城市规划提供准确的资料。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工矿区、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在市、自治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自行组织编制或由其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