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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目前消防工作存在的几点不足和发展设想.doc

上传人:管理资源吧 2012/2/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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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目前消防工作存在的几点不足和发展设想.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议目前消防工作存在的几点不足与发展设想
[摘要] 本文针对消防工作的现状,对目前消防工作存在的不足及发展设想作了初步探讨,对于建立和发展现代消防工作模式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消防工作消防行政执法消防救援评估模式
1前言
随着我国加入WTO进程的不断深化,各项事务都呈现出国际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特点。消防工作作为我国法制建设和规范化建设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国民普遍关注。消防行政效率低,刑事办案能力差,人员综合素质低,抢险救援力量不足已逐渐暴露出现有消防工作的不足。公民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外企数量的逐渐增多,抢险救援的复杂化,建筑工程的高层化等特点客观上要求消防工作必须走法制化、综合化、高素质化和社会化的道路。为更好地加强消防工作,结合国外及我国发达省份消防工作的发展趋势,笔者就目前消防工作存在的不足和发展设想作如下初步探讨。
2 目前消防工作的不足

现有的消防机构体制是行政机关和部队编制的统一体。消防机构既是依法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又是参加灭火抢险救援具有部队作战性质的军事化集体,这一客观现实已暴露出种种不足。如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部(处)与防火部(处)工作的脱节已日趋明显,防火部门已逐渐体现出独立行政机关的特点,不再具有部队性质的明显特征。对于防火部门来说,如实行部队行政管理机制,将严重阻碍消防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公正严明执法。随着外企的不断涌入,消防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作为现役军人如何正确处理好军人角色和涉外消防行政执法的关系成为当前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另外,防火和灭火岗位人员的更替,也使得很多灭火救援和防火技术人员不能有效发挥他们的才能,造成人才资源的浪费。
消防法制建设
消防法自颁布施行已有5年。随着我国加入WTO进程的不断深化和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现有消防法的相关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消防工作的需要。如消防行政处罚可操作性差,义务责任条款不对应,处罚前置程序过多,行政强制性措施少等。
政府和消防机构的责任划分不明
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消防法施行的前后,政府和消防机构在消防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应有所不同。现行的消防法未对政府和消防机构的职责作出明确界定,使得政府和消防机构不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政府主动参与消防工作意识不强。
消防行政执法效率低
,办事效率低下。新形势下的消防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以减少行政机关对经济事务的直接干预。现有的消防体制使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行政执法中既充当
“裁判员”,又担任“运动员”,这一体制严重制约了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现行的消防法从法律上规定了单位、个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和消防产品的审核及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方法和次数,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替代了单位自身应当落实的消防工作。繁重的消防监督工作一方面直接干预了企业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导致了消防行政效率低下,直接影响了政府廉洁高效、运行协调的形象。
行政处罚设置前置条件,执法成本过高。消防法对许多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设置了前置条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先要责令限期改正,复查不合格才可以实施处罚。也就是说,公安消防机构要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必须经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