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所律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确保我所律师队伍的继续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是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进行的一项经常性的继续教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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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全体律师;
:
业务培训的方式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主要形式有:
    (1)短训班
   (2)专题讲座;
:
    (1)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2)与律师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知识;
(3)与律师业务有关的技能;
二、业务学****br/>    全体律师应将业务学****正规化和经常化。
:
每周组织一次业务学****时间为周五下午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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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律师新业务的学****br/>(2)律师业务经验交流;
(3)律师业务讨论。
三、学历晋级
提倡全所律师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基础上,继续研读高一级学历,力争本所律师学历结构在河南名列前茅,鼓励本所律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四、律师业务交流
;
、学****br/>。
五、课时要求
全所律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课时,应不少于四十课时。
六、
本办法2011年10月8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印章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本所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和安全性,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所印章的管理部门为内勤,总负责人为所主任。
    三、律师事务所印章包括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银行预留的主任印鉴或其他个人印鉴。
    行政章用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书和其他需要盖章的事务;财务专用章用于纳税、支票的签发和其他相关财务事务;发票专用章只用于律师业务服务发票;银行预留的个人印鉴只用于办理开户银行所需办理的事务。
    四、本所印章均由专人保管:行政章、银行预留的个人印鉴由主任保管,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行政主任保管,在上述保管人外出等特殊情况下由本所主任指定其他人暂时保管。
    五、本所印章只能用于本所的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禁止任何工作人员将印章用于非本所公务的个人活动,否则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印章使用实行所主任审批制度。本所行政章、财务专用章,除办理收案手续、报表由行政主任根据需要使用外,其他用途须经本所主任批准。
    办案文书(限于律师所公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辩护合同、及法律顾问合同、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证明)实行预先盖章、领用文件登记制度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反馈登记核查。
    律师接受委托后以本所名义对外出具的律师函、见证书、法律意见书等函件,必须经所主任审查同意,专职工作人员方可出具或加盖公章。
    加盖财务专用章和银行预留的个人印鉴则由专人依据主任签字的财务凭证分别加盖。
    七、本所设有用印登记簿,登记项目包括日期、编号、用印事由、用印份数、用印人签字、批准人签字等,登记簿由行政主任负责妥善保管。
    八、使用人应在用印登记簿上按要求认真登记,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领导临时外出期间,如遇特殊情况急需用印时,可经领导口头批准先行用印,但事后必须补办用印审批手续。
    九、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十、印章保管人应严格履行审批签发手续,并对所盖印章内容认真审阅,经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对需要留存的材料,须在盖章后留存一份,归档备查。
    十一、印章保管人员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本制度的用印,可以拒绝盖章。任何人不得在空白凭证、信函上加盖印章。
    十二、律师对加盖印章的法律文书未实际使用的,应交回所内勤处。
    十三、内部人员调转外单位工作需要开具介绍信、证明等,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履行用印审批手续。外单位人员因升学、留学、实****出国、计划生育、办理银行卡等需要使用本单位印章开具虚假证明、介绍信的,一律不予办理。
    十四、一切用印都要通过管理人员,本所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所外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所主任批准,并由用印人写出借据并标明借用时间及事由。
    十五、印章保管人应妥善管理印章,将其置于加锁且牢固的柜、抽屉或保险箱内;每次用完印章后要立即将印章锁好,不得随意放置;要注意保养防止印章损坏,盖出的各种印章,必须位置恰当、端正,图形清晰,要求必须章压字,章上面不能有过多空白。
    十六、印章保管人不得擅自将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