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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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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轻微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办法
洛阳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推行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
自行协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
的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没有人员伤亡
,仅造成财产损失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各方当事人应当先撤离
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同时向
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在现场等候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行驶证或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驾驶人不能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四)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其中一方逃逸的。
第四条
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的理赔范围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给予赔付;
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的,由车辆所有人投保的机动车商业保险
(以下简称“商业险”)按照事故赔偿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不符合交强险或商业险理赔条件的,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现场记录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在现场确认事故事实以及当事各方驾驶证、
车辆行驶证、交强险凭证、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当事人可以使用任何摄像、
拍照器械记录事故现场情况。
第六条
事故各方均在洛阳市内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撤离现场
,按照下列规定记录现场后共同前往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
(下称“快速理赔中心”)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并按照语音提示
或专线人员的要求具体说明出险信息。
(二)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当事人应当如实填写《洛阳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
协商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见附件);《记录书》根据事故当事人
数量,一式多份,分别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
(三)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持《记录书》、驾驶证、行驶证
及交强险凭证等资料,到快速理赔中心办理索赔手续。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
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即行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110报案并
等候处理:
(一)
事故当事各方中,一方或多方机动车未能证明投保了交强险的;
(二)一方或多方机动车在外地投保了交强险、且在事故发生地没有同一保险公司
分支机构的;
(三)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应当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自行协商赔偿责任:
(一)事故各方当事人无有效交强险凭证的;
(二)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事故各方当事人可以如实填写
《记录书》后,按照以下方式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一)无责任一方自愿放弃索赔的,应当在《记录书》中注明日后不再重新要求赔偿
,并签名确认。
(二)有赔偿责任的各方自愿现场赔付且不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可以现场赔付,
并在《记录书》中注明赔付金额,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
(三)事故仅造***员轻微伤,伤者自愿现场协商,且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不需
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可以现场协商赔偿。
赔偿责任未达成协议的,事故各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前往公安机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未携带《记录书》的,当事人可以采用文字方式记载,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
,主要内容包括:
(一)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
(二)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
(三)机动车牌号、车型;
(四)承保公司、保险单号、保险有效期、报案号;
(五)车辆行进方向、碰撞部位、过错行为、赔偿责任等。
第三章
确定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对照规定情形议定赔偿责任。
确因对事故成因争议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