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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doc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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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doc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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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doc12.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建设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小区的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按城市规划建设,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具有相应配套公用设施、安全设施和公共场地居民生活区。零星开发的住宅可以合并成住宅小区,具体办法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的各类建筑物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安全设施和公共场地。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物业所有权人。非业主使用权人根据业主的委托,可以享有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对住宅小区内的绿化、交通、治安、环境卫生等项目进行日常管理。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住宅小区服务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住宅小区内的公用设施,安全设施和公共场地等由全体为主共同使用权维护。
第五条业主有管理住宅小区的权利和遵守业主公约以及住宅小区其他各项制度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根据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的义务。
第七条市房管部门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工作。建设、规划、环保、公安、交通、工商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的有关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按其职责负责住宅小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住宅小区的移交和管理
第八条住宅小区经验收合格的,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凭《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并报市房管部门备案;未成立业入委员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凭《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向房管部门办量移交手续。住宅小区已办理移交手续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房管部门与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房管部门指导下采取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小区时,应当一并移交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档案资料。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小区时,应当一定比例一次性向市房管部门缴拨住宅小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该专用基金归全体主所有,由房管部门以住宅小区为单位设立专户代管,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住宅小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提供住宅小区管理专用房屋和商业用房。该专用房屋和商业用房由房管理部门监管。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自办理住宅小区移交手续之日起两年内,有责任协助做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业主住宅小区为单位,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代表会由住宅小区全体业主推举的代表组成。业主大会或者来主代表会是业主行使用权物业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十四条为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行使下列权利:
(1)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 批准业主委员会章程;
(3) 通过或者修改业主公约;
(4)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5)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6) 决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的示范文本由市房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入住达到50%以上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或者为主代表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和业主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业主委员会可以设专职秘书一人,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权利:
(1)决定聘用或者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签订或者终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2)批准本住宅小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方案;
(3)审议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4)检查业主公约的执行情况;
(5)监督《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履行;
(6)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业主的意见。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章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费用按一定比例从住宅小区管理费中提取。
第二十二条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