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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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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01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
2 严禁系统误喷;
3 替代干式系统。
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
2 ,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
3 严重危险级Ⅱ级。
下列场所应采用设置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Ⅰ级、Ⅱ级仓库;
2 Ⅲ级仓库;
3 储存发泡类塑料与橡胶的仓库危险级Ⅲ级仓库。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2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
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
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O℃。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10只。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水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OO只。
2 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点,。安装报警阀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宜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
2 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
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内壁不防腐的钢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