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
肉牛养殖保险(山东地区)条款
保险目的
第一条为使肉牛养殖农户(场)的肉牛在遭受本保险列明的保险事故所致死亡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赔偿,尽快恢复生产,促进养牛业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牛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肉牛”):
1、养殖场地及设施应符合卫生防疫规范,在非传染病疫区以内,且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以内;
2、肉牛营养良好,健康无疾病,无伤残,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经保险人验体合格;
3、肉牛品种应是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优良品种;
4、肉牛岁龄需在4个月以上(以具体断奶期为准);
5、肉牛已按畜牧管理部门规定佩戴动物标识。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牛在保险单载明地址固定圈舍内死亡,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赔偿责任:
一、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二、自然灾害:洪水、雷击、暴风、暴雨、冰雹、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疾病:
1、败血症、炭疽杆病菌、白血病、支气管肺炎、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2、吞噬尖锐硬物引起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继发腹膜炎或胸膜炎;
3、难产。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肉牛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地震及次生灾害;
(2)水污染、大气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3)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或暴动;
(4)被盗、走失、冻、饿、互斗、淹溺、中暑、热浪、中毒;
(5)政府命令捕杀、焚烧或掩埋及其他政府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6)饲养人员的故意行为;
(7)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导致的牛只死亡或无专业技术部门确诊的死亡;
(8)饲养圈舍质量问题;
(9)在疾病观察期内发生的疾病
(10)因年老体弱、无繁殖能力、患疾病而被更新、淘汰或屠宰的;
(11)药物反应、假药。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无论何种原因,保险人也不负赔偿:
(1)在购入、调入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前的中转途中或出售、调出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后所发生的死亡或捕杀(含同群牛);
(2)保险肉牛未配戴国家规定动物标识的;
(3)投保人未按约定方式和期限交清保险费的。
第七条没有选择的保险责任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保险肉牛的死亡,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观察期和疾病延展期
第九条
1、第一次投保时设置肉牛疾病观察期15天,自然灾害观察期7天,自保险单生效之日零时起至观察期结束日二十四时止,续保时不设置观察期;
2、疾病延展期:如果被保险人不再续保,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疾病且当时已告知保险人,保险期间结束后15天内为疾病延展期间,由于该疾病死亡的牛只,保险人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十条投保肉牛的保险金额不超过投保时当地市场价格的70%,具体保险金额由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