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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肉类废物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xyb333199 2017/9/10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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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2012年6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饮食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与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与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餐馆、小食店、快餐店、食堂及提供食品消费的商场、超市等。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中的油脂、油水混合物与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处理,并逐步纳入餐厨垃圾范围进行集中处理。
第四条市、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宣传工作,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与设施建设,推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鼓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安装餐厨垃圾预处理设施,对餐厨垃圾进行预处理。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二)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许可证与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
(三)监督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
(四)按规定程序制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二)负责检查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台账情况;
(三)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与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人居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与收运处理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过程中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水务部门负责河道与排水管理,依法查处向河道与公共排水设施排放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对已在主管部门备案的,需要在限行、禁行区域通行的餐厨垃圾运输车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准许通行证,方便餐厨垃圾运输车辆收运餐厨垃圾。
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督促各自管理行业内单位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
第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内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行为。推广餐厨垃圾减量化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与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九条我市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特许经营企业收运处理。未经特许经营的企业与个人均不得收运、处理餐厨垃圾。
第十条申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采用的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