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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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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
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 2 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 ~30MPa
(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 ~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
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 3 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
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
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 4 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
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
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
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 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
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 5 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
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 6 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0℃的为永久气体;
-10℃,且小于或等于 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70℃的低压液化气体。
第 7 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 1 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
倍。
第 8 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
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 60℃时瓶内
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 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
高。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 2 规定。
第 9 条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 10 条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
压装置。
第 11 条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钢印的位置和
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第 12 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GB7144《气瓶颜色标记》
的规定。
第 13 条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
气瓶改装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气瓶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
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
第 14 条气瓶应专用,如确实需要改装其他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
第三章材料
第 15 条制造气瓶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