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称《提取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受理与审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注销账户外,提取金额均以百元为单位;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四条以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只能选择《提取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或第(五)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提取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比例为15%。
第六条除《提取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购买国有土地住房与第(五)项情形外,房屋坐落地均应位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
第七条职工可以申请转账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经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或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按前款选择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得再以现金方式提取;且该合同不得作为他人以现金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签订扣划住房公积金转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协议,并不受《提取办法》第五条限制;协议终止或解除后,职工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提取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受《提取办法》第五条限制。
第九条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转账成功后,职工应及时进行相应偿还;已转账提取金额未全部用于偿还贷款的,管理中心有权拒绝再以该合同提出上述申请。
按前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提取办法》第五条限制,且一个公历年度只能办理一次。
第十条《提取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1目所称重大疾病是指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并定期进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第三章提取要件
第十一条符合《提取办法》第七条提取情形,职工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年满60周岁男职工与年满55
周岁女职工只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残疾人证(1-2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1-4级)或《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1-4级)。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需提供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四)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的,需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及复印件。
1、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2、购买国有土地上建造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商